——伤残鉴定作出前,交通事故双方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标签:侵权|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案情简介:2015年,未成年人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伤程某。2016年,双方父母在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程某8.4万元。后程某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遂诉请陈某赔偿120万元。
法院认为:①协议系陈某、程某双方自愿签订,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合法有效,但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解决方式系程某第二次住院行颅骨修补术后程某委托伤残鉴定前,与其实际损害结果相距甚远,明显显失公平。程某要求依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应予支持。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父母系陈某监护人,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次事故造成程某损失应由陈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陈某父母赔付程某各项损失75万余元(已扣除支付8.2万元)。
案例索引:江苏昆山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987号“陈某某诉陈某、陈宜权、魏恩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关于公布江苏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事)例的通知》,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05/5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