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被他人善意占有、使用和收益,返还会使一方权益出现重大贬损情况下,可维持现状,由占用方合理补偿。
标签:侵权|恢复原状|善意占有|合理补偿
案情简介:2001年,郑某、林某分别从拍卖公司购买相邻房产后取得房地产证,林某将房产用作自己开办的塑胶厂厂房。2005年,郑某、林某才发现两房弄混淆,郑某使用的本应为1373平方米房产,实为林某969平方米房产。郑某主张返还房屋并赔偿物业管理费、占用大房期间租金损失。
法院认为:①郑某和林某同时以相同方式购买相邻房产,从房屋交付使用至争议发生长达四年多,双方均未对房产面积产生疑问或提出异议,由此认定林某主观上无占有郑某房产过错。林某购买房产后将其作为自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生产场所,按房产现状配置了生产设备,划分了生产功能区,其对房产现状使用是合理的,如返还不但违背林某基于房产目前现状作为生产场所而购买本意,客观上将导致林某房产价值重大贬损,有悖于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不符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故郑某提起所有权返还之诉不予支持。②为合理平衡双方权益,同时对双方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性保护、郑某利益可量化为金钱形式处理、即由林某按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购买善意多占面积,并给付占用期间物业管理费及租金损失。一审判决多出面积由林某以市场价20万余元购买,林某支付郑某多交的物业管理费,并付还占用期间租金;二审经调解,将占用期间租金确定为9万元。
案例索引:广东汕头中院(2006)汕中民一终字第153号“郑某诉林某等财产所有权纠纷案”,见《郑仕兴诉林松汉、汕头市森达塑胶厂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韦中铭、吴丽萍),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2/64: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