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监护人责任减轻应充分平衡各方法益

——杨某佳诉王某志、刘某云监护人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1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监护人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佳
被告(上诉人):王某志、刘某云 第三人(被上诉人):某医院
【基本案情】
王某志与刘某云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 一 子王某强、一女王某。杨某佳系 某劳务服务中心护工。2018年4月13日,王某志主因“头部外伤后间断头痛




二、特珠侵权责任纠纷 81

加重4月,发现慢性硬膜下血肿2月,加重1天”至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2018年4月18日14时38分,王某志出院。王某志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聘请 某劳务服务中心护工吕某学进行日常生活护理。
2018年4月18日1时许,王某志在某医院中三区病房区305病房门口走 廊,使用钢筋地漏,将护工杨某佳打伤。事发当日,杨某佳至某医院住院治疗, 诊断伤情“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额部, 双侧),硬膜外血肿(枕部),颅骨骨折(枕骨、额骨),头皮裂伤(多发) 等”。2018年5月19日,杨某佳出院,实际住院31日。经公安机关委托,某 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为:王某志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 认及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8月16日,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依法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 杨某佳的伤残等级为10级;建议杨某佳的伤后误工期180日至240日,护理期 60日至90日,营养期90日至120日。
因此,杨某佳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志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84247.89元。
【案件焦点】
监护人已尽到相应监护责任,可否减轻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志至某医 院住院治疗前存在精神疾病或精神异常症状,亦无法确认王某志住院治疗期问 其亲属已经或应当注意到王某志存在精神异常症状;本案事发时问为王某志正 常住院治疗期间的子夜;王某志及其家属已经聘请专门护工对王某志进行日常 护理;涉诉事故事发突然,事先并无明显征兆;在此等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 志之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监护责任,依法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根据上述分析 意见,法院适当酌减王某志的赔偿责任,由王某志按照80%的比例赔偿杨某佳




82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相关合理损失。王某志已经支付杨某佳的现金,予以扣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口起七H 内,被告王某志、刘某云赔偿原告杨某佳医疗 费179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包括 被扶养人生活费)143124.80元、误工费46410.69元、护理费15768元、残疾 辅助器具费496元、交通费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800 元、鉴定费3240元,以上合计224398.31元,扣除已经支付原告杨某佳的 15300元,被告王某志、刘某云还需实际支付原告杨某佳209098.31元(赔偿 款从王某志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刘某云赔偿);
二、驳回原告杨某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志、刘某云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前述已经认定的事实,王某志对杨某佳侵权所致承担责任的范围及于杨某 佳主张的合理损失之全部,监护人刘某云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中是否存 在应当减少侵权责任之法定情形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某云系履行监护人无过 锆责任的法定之责,其与法律规定减轻责任之情形不甚相符。鉴于一审法院判 决杨某佳就其损失受偿范围仅为80%,适用法律欠妥,故法院遵循全面审查的 原则在二审裁判中依法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王某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某佳医疗费2248.53元、




二、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83

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178906元、误工费58013.36元、护理费1971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20元、交 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4050元,以 上损失合计279247.89元,扣除此前已给付的15300元,王某志还需赔偿杨某 佳263947.89元;
三、若王某志的财产不足以给付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数额,则不足部 分,由刘某云予以赔偿;
四 、驳回杨某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件,对于保护被侵权人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 、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侵权事实发生后,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或主张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笔者认为,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应当考虑以 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考量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应当考量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由侵权人和受害 人双方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在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应按照各自行为的 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其次,应当考量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致人损害的场所往往发生在机场、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这些场所一般是某 一行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 能力相匹配的程度,如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清除,医院 对于特殊器械、药品等的管理等,义务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监护人贵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84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典》第二十八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顺序做出了规定,当出现争着 当监护人或者互相推诿不愿意当监护人情形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护人确定程序来解决争议。
本案中,一方面,王某志在医院走廊内无故将从事病患护理工作人员杨某 佳打伤,对致伤杨某佳之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全部过错,杨某佳不存在任何过 错;另一方面,王某志及其近亲属聘用了专业护理人员,事发时的录像显示现 场亦有值班医护人员在场正常工作,以上人员见状均及时应对处理,在突发情 况后院方亦及时报警,加之公安机关笔录中王某志所提及的致伤物品并非高危 管控类器具或医院违规放置留存于病房内的危险物品,某医院不存在履行安全 保障义务不力方面的过错。因此,故对于杨某佳因受伤遭受的合理损失,应当 由王某志依法予以赔偿。王某志之配偶刘某云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应当承 担监护人贵任,对王某志的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予以赔偿。
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减轻监护人侵权责任情形 的认定,应当充分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从性 质上来讲,亦系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该法律条文对于减轻监护 人的侵权责任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侵权法上规定监护人责任的目的有二:-是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时, 多数情况下他们是没有自己独立财产的,通过设立监护人制度,可以更好地维 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二是为了更好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要求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能够起到督促监护人尽到管理、 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避免被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的作用。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云作为王某志的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职 责,因此将王某志、刘某云赔偿责任酌减至80%。二审法院则认为,杨某佳对损害 的发生无过错,其在为其他病患提供护理服务之时不应再背负自身人格权受到侵害




二、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85

的伤痛与损失,因此改判由王某志、刘某云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本案二审对监 护人责任在民事法律上的调整规范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义,在裁判中体 现了法官对各方法益考量后的公正与平衡,即在认定监护人减轻责任情形时,应 优先考虑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让无过错的被侵权人凭空受损,本案的 改判更好地维护了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大局意识、司法智慧和为民情怀。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洋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