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孙某、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孙某、于某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7日21时许,朱某(女,65岁)在其居住的小区8楼西侧电梯 间等候电梯。电梯门打开后,从电梯内冲出一只大型边牧犬,该犬扑向朱某携带的 小狗。朱某在提着小狗后退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 2018年12月7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朱某 腰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为60~90日, 营养期为60~90日。经查,该大型边牧犬的饲养者为孙某、于某。
朱某起诉,要求孙某、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孙某、于某认为朱某的受伤与 自己无关,不同意朱某主张的诉讼请求。
11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案件焦点】
非接触性饲养动物侵权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于某主张朱某的 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2018年1月27日晚,于某携 带边牧犬进入电梯后电梯在8层开门,边牧犬跑出电梯与8层牵着小狗的朱某相 遇,边牧犬扑向朱某牵着的小狗,朱某提着小狗后退时摔倒受伤。根据《北京市养 犬管理规定》,本市重点区域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 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对烈性犬、 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孙某、于某作为边牧犬的饲养人、管理人 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朱某受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 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孙某、于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 5399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782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 金2175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0元、交通费93元,合计 295272.92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些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尤其在大城 市,动物饲养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动物已由单纯的维持生计的工具转化为生活 的伴侣和助手。与此同时,因动物而导致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问题也渐渐增 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11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一般情况下只要是饲养的动物给他 人造成损害,饲养人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损害系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 导致。构成动物侵权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存在动物加害行为;第二,存在 损害后果;第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不存在免责事 由。动物加害行为不仅是认定侵权构成的要件,亦是认定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的关 键。这里的动物侵害行为并不单指动物与被侵权人直接接触致损的情况,亦包括不 直接发生动物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的侵害。例如,一般观念中,饲养的宠物狗致 人受伤基本上是狗咬伤人,而在本案中,孙某、于某饲养的大型边牧犬根本未与伤 者朱某接触,而是接触了朱某的小狗,朱某是在慌乱中提着小狗后退时摔倒受 伤的。
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这类案件比较特殊。本案中,朱某虽未与孙某、于某饲养 的大型边牧犬直接接触,但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境,很难不认定朱某后退时摔伤 与大型边牧犬冲出电梯有因果关系。由于大型边牧犬冲出电梯直接扑向朱某的小 狗,此时牵着小狗的朱某第一反应是将小狗提起拉回,这种举动符合一般人的生活 常识,也是一个理性人遇见此情况会采取的正常措施,而在此过程中朱某摔倒受 伤,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大型边牧犬扑向小狗、朱某拉起小狗后退是一个完整的连贯 过程,因此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大型边牧犬扑向小狗与朱某受伤有因果关系。
这类案件中另一典型情况为被侵权人因看到动物产生恐惧、惊吓、紧张的心 理,最终造成损害后果。例如,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受到饲养人牵引的宠物狗惊吓 而摔倒,最终导致伤残的严重后果。由于被侵权人年老,行动不便,即使宠物狗并 未直接接触被侵权人,亦足以造成被侵权人恐惧、紧张的心理,从而致使被侵权人 在躲避宠物狗过程中摔倒,此情况下亦应认定被侵权人受伤的后果是因宠物狗引 起。当然,对这种因看到动物产生恐惧、惊吓、紧张的心理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理 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受害人的特征、年纪、身体状况,动物的体型、危 险程度等综合考虑,同时也要从一个正常的理性人的生活经验去具体衡量所受伤害 与看到动物之间的关系。例如,某正常成年人被路边的温顺的宠物狗吓到并在逃跑 的过程中发生损害,应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孙学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