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利益损失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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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科技公司诉乙科技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65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甲科技公司 被告:乙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6日,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签订名称为《韩国KF94口罩 订购合同书》。甲科技公司向乙科技公司采购韩国KF94口罩50万只,每只含 税单价20.4元,金额总计102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50%货款作为预付款,韩国出口订单的出口证明开出后支付剩余的50%货款。 乙方收到甲方全款之日起,于7日后交到甲方指定库房。双方曾多次合作过, 交货时间一般在一周左右,但本次合同签订后,乙科技公司迟迟没有交货,乙 科技公司解释称因为韩国出口方出现问题,所以无法交货。2020年2月23日, 乙科技公司联系甲科技公司称:该批货物只能交付30万只,并且付完全款后就 可以发货。乙科技公司希望与甲科技公司将原合同的采购数量变更为30万只, 并让甲科技公司按30万只支付全款。甲科技公司同意变更合同采购数量,随后 将剩余货款全部支付给乙科技公司,加上之前的预付款,甲科技公司共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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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612万元。乙科技公司收款后并没有发货,经甲科技公司多次催促,乙科技公 司始终没有发货。2020年2月26日,乙科技公司称该批货物因出口方的问题 无法发货。因该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甲科技公司要求乙科技公司退款,乙 科技公司同意退款,乙科技公司退回部分款项后又补发口罩若干,经过对账, 乙科技公司尚应退还甲科技公司货款242万元。因乙科技公司不能按时交货, 造成甲科技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案件焦点】
1.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金能否支持、如何确定计算方法;2.被告主张 韩国政府征用生产厂家的理由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科技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后,乙 科技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在7天后交付口罩,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 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乙科技公司抗辩因政府因素导致其进货方未能履行与其签订的合同属于不 可抗力情形,法院认为,乙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履约过程中面临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供货商未能 如约向其供货的理由不能对抗其与甲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应履行的义务,故法院 对乙科技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无法采信。
甲科技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如期向案外人交付转售口罩,故无法获得 该部分转售利润。根据本案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考虑到在签订合 同时,乙科技公司对于甲科技公司的预期商业利益应当有所预见,法院认定甲 科技公司的该部分预期利益损失与乙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甲科技公司要求的预期利益损失于法有据。但考虑到甲科技公司与案外人约定 的口罩交付时间较为紧迫且甲科技公司可在乙科技公司告知其交付口罩存在困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165

难时尽快从其他渠道购入口罩再交付案外人,以减少己方的损失,故甲科技公 司对于己方受到的预期利益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乙科技公司的 过错程度及甲科技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结合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根据公 平原则,酌情确定乙科技公司应向甲科技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3.8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 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乙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甲科技公司货款242万元;
二 、乙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42万元为基数支付甲科技 公司利息(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 、乙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起十日内赔偿甲科技公司预期利益损失 13.8万元;
四 、驳回甲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宜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旋即又 与案外人签订预出售的买卖合同。原告付款后几经催促,被告交付了部分口罩。 由于被告未全部履行买卖合同,导致原告无法向案外人履行买卖合同,无法获 得转售利润,故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如何确定预期利益损失额。
1. 预期利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扣除直接获得的利益后,即为预期利益。 可见,预期利益是一种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 益,而主要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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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期利益损失金额的确定
实践中,确定预期利益损失金额主要有五种方法:差额法、约定法、类比 法、估算法、综合衡量法。差额法是依照通常方法比服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 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预期利益损失。约定法是指依照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 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类比法是指比照守约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 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预期利益的赔偿数额,可以守约方以往所取得 的利润为参考对象,也可以其他人同样的设备、原材料、产品在生产运营中所 获取的利益为参考。使用此种方法的前提是守约方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 益。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难以确定损失金额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一 个数额的方法。综合衡量法是指根据获利情况、当事人过错情况及合同履行时 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综合衡量法确定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金额更为妥当。 首先,合同签订时期特殊。口罩作为特定期间的特殊物品,价格非同平常时期, 利润也不同寻常。类比法不能完全保护守约方利益。其次,转售预期利润确定。 原告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案外人的付款凭证,证明了其产生预 期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和转售标的物预期的利润情况。再次,合同无约定预期利 益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没有对预期利益进行约定,故约定法不 适用于本案。最后,综合本案的发生时间、标的物、原告转售情况、过错和补 救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本案的预期利益损失金额为宜。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刘开委 陈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