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视为若干买卖合同的集合,已交付部分按约定处理,解除效力仅及于未履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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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平诉果业店等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崔某平
被告:果业店、陈某、吕某洲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6日,原告崔某平在被告吕某洲的介绍下,与果业店的员工陈 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崔某平将香梨销售给果业店,陈某向崔某平支付定金1 万元。后因崔某平提供的香梨不符合收购标准,双方于2019年9月11日口头 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之前,原告崔某平已分5次向果业店交付一级香梨9494.4公 斤,每公斤7.5元;交付二级香梨3040公斤,每公斤2.5元。
【案件焦点】
分批交付的买卖合同如何确认是部分解除还是全部解除。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51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崔某平与被告果业店 形成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原告崔某平交付了香梨,被告果业店理应支付货款。对原告主张的 货款81656元,经核算,依法支持68808元(9494.4公斤×7.5元/公斤+3040 公斤×2.5元/公斤-10000元)。对被告果业店辩称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后,原告 崔某平将销售的香梨转为仓储,双方形成仓储合同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之规定,该案中,原告崔某平 分批交付的香梨已经果业店检验,并进行适当扣称,交付行为已完成,双方在 此之后口头协议解除合同,并不影响之前买卖合同月的的实现,且被告果业店 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就已交付的香梨达成仓储合同,故对该辩解,法 院不予采纳。
综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六 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果业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崔某平支付货款 68808元;
二 、驳回原告崔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分批交付货物在买卖合同中非常常见,特别是农产品的交付,由于条件限 制,经常出现多批次交付的现象。在拥有“梨城”美称的库尔勒地区,香梨、 杏子、红枣、棉花等农产品的交付基本上都会采用分批交付的形式,如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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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实合同纠纷


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就是一起果农与水果店因收购香梨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本地区具 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这类合同多数都是形成口头合同,且对分批交付很 少进行约定,一旦发生意见分歧,由于书面证据的缺失,很容易造成事实不易 被查清。在此,笔者就对分批交付的认定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分析, 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 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 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 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 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由此可以看出:(1)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履行某 一批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以针对该批标的物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该批标的物的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就该 批标的物主张对整个合同的部分解除。(2)出卖人对某批标的物的根本违约, 如果将导致对该批之后的各批的根本违约,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中该批及以
后的合同。(3)某批标的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各批标的物可能是相互依存的, 或者说是不可分的,否则整个合同的履行将不可能或者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 下,买受人如果依法可以对该批标的物解除,那么他就可以直接解除整个合同。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在买卖合同协商解除后,已交付的香梨如何处 理的问题。原告崔某平主张香梨款的潜在意思是认为口头协议解除之前的买卖 合同继续有效,之后的买卖合同解除;而被告果业店认为买卖合同已完全解除, 已交付的香梨转为仓储,不但不应该支付香梨款,还应该收取仓储费。据此, 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是部分解除还是全部解除就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分批 交付的香梨并不存在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批香梨的不交付或者交付的香梨 不符合合同约定,仅会影响该部分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目的的无法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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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对整个买卖合同进行解除,故我们可以将 分批交付的香梨视为若干个买卖合同的集合进行分析,即已交付部分的买卖合 同继续有效,未交付部分的买卖合同解除,故果业店应按约定支付已交付香梨 的香梨款。换言之,即使按照被告果业店的思路,整个香梨买卖合同已经协商 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其作为买受人应及 时返还已收取的香梨,而不是以仓储之名继续占有,这不符合交易习惯,更不 符合法律规定。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李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