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善意取得第三人享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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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金融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诉李某得融资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 被告:李某得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以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为甲方与李某得为乙方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第一条租赁车辆的购买,约 定:“本合同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与 乙方签订《融资租赁销售合同》(附件3),甲方向乙方购买其拥有完 全所有权的租赁车辆,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车辆交接单》 (附件4)。”第二条交付及瑕疵的处理:“1.《融资租赁销售合同》生 效时,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即转移至甲方, 甲方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乙 方出租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不转移占有 ……”第三条租金、手续费、留 购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同意无条件按本合同





附件《融资租赁回租合同交易条件及费用明细表》(附件1,下同)及 《租金支付表》(附件5,下同)中的相关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和其他应付款项”第五条租赁车辆的所有权:“1.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 同下的所有义务前,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和救济措施:“1.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有 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若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 租金或其他款项,则乙方每月按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 违约金,同时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罚息,并从乙方 的款项中优先扣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违约金、罚息 及其他款项中任意一项的,视为违约。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严 重违约:(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逾期违约金、 罚息及其他款项中任一款超过5日,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6.本条 第3(1)款具体指: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违约金、罚 息及其他款项中任一款项超过5日,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 … …”

合同签订后,按约定李某得应分36期支付租金,每期应支付租金 3201.49元,于每月14日前支付,李某得共支付了6期的租金19208.94 元,其余租金96044.70元未付。另查,李某得融资的金额77000元,租 赁的车辆北京现代牌2016年6月30日上牌,车牌号:闽DS××××号,车 架号LBECFAHBOGZ35××××, 该车于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通过福建 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 额87000元。2017年9月21日,本案诉争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 为辉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件焦点】

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是否享有诉争租赁物的所有权。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李某 得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合法有效,李某得没有按约定支付租 金,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于法有 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李某得应按约定支付未付的租金 96044.7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及罚息6334.21元(暂计至2019年6月1 日 为6334.21元,6月1 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及罚息, 以96044.70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24%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的上述请求不违反法 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确认车架号为LBECFAHBOGZ35××××号 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返还租赁物、协助办理车辆过 户,因诉争的车辆已被司法拍卖,故原告的该请求理由不足,依法不 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将租赁物,即上述车辆协议折价,或将租赁物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所欠的租金、违约金、罚息,因 该车抵押的权利人是辉恒公司厦门分公司,而不是原告辉恒公司泉州 分公司,原告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没有优先权,故其请求于法无据, 不予支持;但其依法可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项。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 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李某得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E5QZ1F012017××××)于2019年7月19日解除;

二、李某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 租金96044.70元;





三、李某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支 付逾期违约金及罚息共计6334.21元(自起诉之日计至2019年6月1的金 额); 自2019年6月1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以 9604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李某得也应于上述期间内一 并支付;

四、驳回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融资租赁纠纷中,标的物已经为第 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出租人能否依融资租赁合同要求确认其对租 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 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 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本案中,出租人 与承租人明确约定承租人履行完毕其所有合同义务前,车辆的所有权 归出租人所有。结合本案实际,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系涉案车辆的原 权利人。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 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动产所有权和不动 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无论善意与否,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买房可取得被无权处分的拍 卖品。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制度设立在





于保护交易安全,限制原权利人对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保障信赖占 有而从事商业活动的第三人获得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本案中,虽然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系涉案车辆的原所有权 人,但诉争的车辆已被司法拍卖,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 权。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要求确认其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

编写人: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苏荣杰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