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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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一定好公司诉美霖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09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一定好公司

被告(上诉人):美霖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7日,被告名称由美霖装饰有限公司变更为美霖装饰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美霖公司)。2017年6月20日,原告(卖方)与被告 (买方)签订了一份《办公家具定制购销合同》, 合同主要有以下约 定: (1) 由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办公家具; (2)合同标的总额是 66360元;(3)付款条件是合同签订的同时先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 33180元作为材料定金,自原告将该批家具物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安装 调试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以 上款项均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4)交货地点是东山紫园大厦19楼 慧聪网公司,交货方式是代办货运,包安装,并按图纸摆放就位,交





货期是自合同签订收到合同订金当天起12天内(即2017年7月5日)安 装交货完毕;(5)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确定时限支付定金、进度款、余 款等款项,原告可延期交货并收取欠款部分滞纳金0.2%/天。逾期7天 以上未能全额结算,则以甲方自愿用整批货物作实物抵偿论处,该合 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动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对该批货物执行销售 或撤离, 甲方应自行开放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同时原告有权 没收订金,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8月23日,原告(卖方)与 被告(买方)又签订了一份《办公家具定制购销合同》, 合同主要有 以下约定:(1)由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办公家具;(2)合同标的总 额是79289元; (3)付款条件是合同签订的同时先支付合同总额的 65%即51303元作为材料定金, 自原告将该批家具物流至被告指定地点 并安装调试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45%,以上款项均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4)交货地点是东山紫园 大厦19楼慧聪网有限公司,交货方式是代办货运,包安装,并按图纸 摆放就位,交货期是自合同签订收到合同订金当天起12天内(即2017 年8月23日内)安装交货完毕;(5)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确定时限支付 定金、进度款、余款等款项,原告可延期交货并收取欠款部分滞纳金 0.2%/天。逾期7天以上未能全额结算,则以甲方自愿用整批货物作实 物抵偿论处,该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动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对 该批货物执行销售或撤离,被告应自行开放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挠。同时原告有权没收订金,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份合同 均由原、被告双方公司授权代表签名及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第一份合同货款33180 元,于 2017年9月5日收到第二份合同货款51303元,两份合同被告尚 欠原告货款61166元。原告并向被告开具了两张金额为66360元及79289 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焦点】

美霖公司是否应向一定好家具公司支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滞纳金。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 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61166元的问题。根据原、 被告庭审情况及原告提供的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已支付的货款 情况,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61166元的诉求,法院予 以支持。
第二,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在两份涉案合同中均约定了若被告逾期付款违约 则按欠款部分0.2%/天收取滞纳金,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10月16日 起计至2019年6月3日支付滞纳金、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13日)起 计至付清之日为止支付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按欠款部分0.2%/天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已超过尚欠货款本金 61166元,故基于公平原则,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和利息以61166元为限 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美霖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 货款61166元给原告一定好公司;

二、被告美霖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滞纳 金61166元;

三、驳回原告一定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美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美霖公司是否应向一定好家具公司支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滞纳金。
关于货款支付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 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一定好公司与美霖公司签订的两份《办公家 具定制购销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 方理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一定好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 美霖公司应向其支付尚欠的货款,提供了《办公家具定制购销合同》 《报价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虽然一定好公司 无法提供已经交货的凭证,但一定好公司称由于双方熟人所以没有要 求签收送货单有一定合理性,结合一定好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杨某来 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审采信美霖公司的主张认定该公司已经履行交 货义务并无不当。鉴于美霖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向一定好家具公司支付 全部合同货款以及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原审判决支持一定好公司根 据涉案两份合同货款合计145649元,扣除美霖公司已支付的货款,要





求美霖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1166元的请求,合法合理。美霖公司上诉主 张无须支付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滞纳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 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根据 双方签订的《办公家具定制购销合同》约定,美霖公司未按合同确定 时限支付定金、进度款、余款等款项,一定好公司可延期交货并收取 欠款部分滞纳金0.2%/天。美霖公司收货后未付清货款,一定好公司主 张从2017年10月16日之日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合法合理。但双方约定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对于美霖公司上诉请求调整符合前述规定, 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酌定美霖公司按年利率24%,以61166元为本金, 从2017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向一定好公司计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利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判决第二项处理欠妥,法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631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63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美霖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一定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以61166元为本金,从2017年10 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法官后语】

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抗辩,亦要考虑公平 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可根据公平原则对于违约金的总额予以限 制。如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抗辩,而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二 审法院是否必然予以调整且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过 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 当减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 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即便美霖 公司因逾期支付货款造成一定好公司损失,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 应与一定好公司的实际损失相当。一审法院在被告到庭且对违约金标 准不予抗辩的情况下已经以本金为限限制了违约金总额,但二审法院 却认为一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过高,调整为年利率24%,按照二审法 院的计算标准,截至本案裁判生效,其违约金亦已经达到几乎本金的 60%,况且未计算申请执行阶段,其标准并未比一审法院支持的本金 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更为合理,且是对被告出庭而不主动行使抗辩权的 放任。因此,对于违约金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应综合考虑一审、二审





的案件审理情况及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及公平原则,尽快统一该标准则 势在必行。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薛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