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诉李锦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甲银行 被告:李锦某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3日,原告甲银行与被告李锦某签订了《直接贷专用最高额 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审核并确定被告的货款额度,被告可在额度有效期 内申请贷款。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二次向原告申请发 放贷款,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二笔贷款本金共计68500元,并约定其中第一 笔、第二笔借款利率分别为年利率14%、16.4%,逾期利率分别为年利率21%、 23.99976%。且合同明确约定,如出现对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原告 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李锦某偿还借款本金16535.63元、利息 2140.17元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21年3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出 了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的通知。截至2021年3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 本金51964.37元、利息1715.66元(含借期利息1715.66元、逾期利息0元), 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攸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19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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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借期利息1715.66元(暂算至2021年3月23日,此后按年利率21%计算 至清偿日止)。
【案件焦点】
原告甲银行在被告李锦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19 日向被告发出宜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的通知,该通知属于原告依约行使合同解 除权的法律后果还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贵任形式。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银行与被告李锦某签订的《直接 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等强 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 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被告李锦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 息,根据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应当依约承担 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964.37元及利 息1715.66元(暂算至2021年3月23日,之后按年利率21%计算至清偿日止) 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 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 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李锦某在判决生效之口起五日内偿还 原告甲银行借款本金51964.37元及利息1715.66元(暂算至2021年3月23 日,之后按年利率21%计算至清偿日止)。
【法官后语】
随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 开始涉及互联网贷款业务,考虑到互联网贷款的快捷性、方便性、短期性等特 点,其贷款业务的还款方式亦从传统金融贷款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转变为等 额本息还款方式,多数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合同条款中均有银行在借款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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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按约偿还按揭款的情形下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约定。而“宜布借款提前到 期”条款的法律性质的确定是该类案件纠纷解决的基础和前提,其法律性质的 认定在我国的审判实务界-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宜布借款提前到期” 通知是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银行宜布借款 提前到期是其依法行使的约定解除权,借款人归还未到期借款是其承担合同解 除责任的后续义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银行借款合同中,金钱债务的提前 履行符合其金钱给付的特性,不同于其他因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金钱赔偿责任。 提前收回贷款相对于其他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其独特性,是一种“独有 的违约责任形式”。提前收回贷款意味着借款人期限利益的丧失,而期限利益 的丧失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形式,银行无须通过解除合同即 可采用这种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保障其合同权益。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直接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仅为授信合同, 原、被告之间有关借款合同基本内容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条款均体现在 原告向被告发放每笔贷款的借款借据中。同时,借款人违约未偿还按揭款时, 仍有剩余分期按揭款并未到期。按照传统观点,在本案借款合同解除前,银行 仅能诉请借款人偿还到期按揭款,银行必须通过解除合同才能诉请借款人清偿 全部贷款本息。如采第二种观点,银行的“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知则是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独特的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银行在给 予适当宽限期并已向借款人发送“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知后,可以直接诉请 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本案法官认为,提前收回贷款是一种借款人以丧失期限利益为代价的违约 责任,属于一种依据合同约定违约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故,银行 如在起诉前已向借款人发出了“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知,在起诉要求提前收 回贷款本息时无须同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首先,从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来看, 合同解除和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银行无须通过解除授信合 同即可实现请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的诉讼目的。其次,从合同履行的社 会效果来看,在授信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违约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如符合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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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所要求的贷款条件的,银行仍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偶然陷入困境 但通过正常经营可以恢复偿付能力的借款人亦有权再次从银行方获取贷款以实 现其资金周转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缔约自由、借款人利益与金融秩序保障之间 取得最佳平衡。
编写人: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胡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