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武诉李某、紫荆公司股票交易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股票交易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武
被告:李某、紫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下旬,陈某武的一位微信好友推荐购买李某所持福州紫 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述交易过程中, 陈某武与李 某、紫荆公司均未见面洽谈,陈某武对李某的身份也未核实。紫荆公 司通过陈某武微信好友谈好转让条款后,将其拟好的《股票转让协 议》从福州寄到通山交由陈某武签字,协议约定14000股以25元/股的 价格转让给陈某武,并承诺交割期为“紫荆股份”转增股本后30个工作 日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给陈某武。紫荆公司作为 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承诺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未达到4000万元时,保证回购陈某武的股票
并按10%年化率补偿损失。陈某武于2017年9月2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 通山营业部的个人账户向紫荆公司的账户付款35万元。陈某武于2018 年6月查询到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中累计营业 收入才6400万元,与承诺时的净利润4000万元存在差别。后陈某武与 李某、紫荆公司均无法联系,上述交易股票亦未办理任何交割手续, 《股票交易协议》中仅盖有“李某”的印章。2019年5月20日,陈某武以 李某、紫荆公司明知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不可能 实现4000万元净利润,并利用其对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掌 握的信息不熟悉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对其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其向被 告紫荆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在通知李某、紫荆公司应诉审查 过程中,发现紫荆公司为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东,李某系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之一。李某已 于2017年7月27日将其在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简 称紫荆股份,证券代码:832900) 中全部股份25万股, 以25元/股价 格,共625万元卖出。至2017年7月31日后,李某在福州紫荆动漫游戏 股份有限公司中再无股份,而紫荆公司却在2017年9月,擅自以李某名 义与陈某武进行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并直接 收取了陈某武支付的股票交易款35万元。
【案件焦点】
1.紫荆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是否涉嫌经济犯罪;2.本 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紫荆公司作为福州紫荆动漫 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明知李某于2017年9月前已不再持有福 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擅自以李某名义与陈某武进行 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并直接收取了陈某武支 付的股票交易款35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涉嫌经济犯罪,即 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 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 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为此,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陈某武的起诉。
同时,另将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至湖北省通山县 公安局。
【法官后语】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奔着上海证券、深圳证券和 中小企业板上市。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块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热门 渠道, 也是众多中小企业主及其股东谋求“一夜暴富”财富梦的“富 池”。但是有的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并没有上海证券、深圳证券管理 的企业更加规范。本案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紫荆公司,就存在这方面
的问题。在上市前,其母公司紫荆公司并没有法律风险防范具体规 范,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变更频繁。在本案的诉讼中,承办法官深 入实地,即案涉母、子公司的注册地,居然是人去楼空,或者根本没 有在所谓的注册地注册登记,亦未办理迁址变更登记。因为财务管理 上的不规范,在子公司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中小企 业板上市不久,其个人股东之一李某就利用该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不规 范的漏洞,即并没有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司上市多长时间内不得抛售所 持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李某就利用了这一点,将其所持有的该上 市公司25万原始股(1元/股),在公司上市不久,按当时的挂牌交易 价25元/股,委托中小企业板管理人一次性予以抛售,获得625万元的 高额回报。紫荆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及控股公司,只能眼睁 睁地看着李某“一夜暴富”。为了平衡局面(因为还有几十位其他个人 股东),以及发泄不满,竟然虚构了按25元/股价格,代李某转让已实 际不存在的该上市公司的25万股股份。本案所转让的14000股,仅是其 中的一小部分。本案法官为了寻找到紫荆公司,到其公司注册地所在 地辖区法院进行了解,得知其辖区法院已经受理了同类案件8件,已判 决了7件,均系公告送达;另外湖南省还有1件,已作调解处理。而李 某作为被告,在所有的结案文书中均不承担责任。因为李某在答辩中 声明他的股份早已不存在,也从未参与这类转让行为。
根据案情,紫荆公司以虚构的事实,代为转让他人(即李某)不 存在的案涉公司股份,并自行收取转让费,数额达35万元,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已涉嫌经济犯罪。其他法院对李某陈述的早已抛售了所 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实,未去中小企业板进行调查核实,以民事类 结案,是司法理念不同所致。
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刑民交叉案件,法官如何把握审判尺度 的问题。本案法官侧重于刑事打击,考量的是,紫荆公司涉嫌经济犯 罪,不能放纵,所诈骗的财产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处理,而非民事返 还给付。这样的司法价值衡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 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 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 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 规定。
本案原告陈某武被欺诈成功,有其不审查李某股份的真实性,不 理会紫荆公司是否有权代为转让李某股份的确定性,以及寻找资金出 路想搭乘上市公司“富贵”之车的资本性,混合所致。这一教训,也值 得总结。
编写人: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冷绪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