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点米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点米公司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2月8日到点米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西城区西直门站点。同 日,原告与点米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2月7日的劳动合同,在第二条工作地 点与工作内容中约定刘某的岗位为服务人员/配送员。在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 假中约定:点米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刘某加班加点的,刘某应服从统一安排;点米 公司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为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刘某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刘某 同意点米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若因刘某个人原因需超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能算作加 班。第四条劳动报酬约定双方协商月基本工资1890元,其他各项补贴、加班费、 服务提成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点米公司保证刘某工资不低于其劳动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4月8日,点米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 刘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
刘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奖励、高温补贴、加班费、单量提成、假 日三薪,奖励部分每月数额不等。加班费数额不等,点米公司主张该部分加班费为
13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双休日跑单的提成加补贴,假日三薪为法定节假日向骑手发放的提成和补贴。
关于加班情况,刘某提交了公证书,刘某通过手机登录 APP软件,登录后,显 示刘某的身份为点米公司西直门站员工。在相应的界面,显示有当月应出勤天数、 已出勤天数、请假天数、未出勤天数,同时,在界面下方显示有效出勤时长。刘某 依此自行制作加班统计表,根据界面上显示的有效出勤时长、出勤天数主张延时加 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考勤表记载的法定节假日出勤天数主张法定节假日11 天加班工资。刘某认可在线时长不等于工作时长,在线时间可以自行控制。同时刘 某主张每月超过28 天的出勤天数是其自愿加班。
【案件焦点】
1.APP 上显示的在线时间是否等同于实际工作时间;2.特殊行业如配送行业 加班费的考量因素;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特殊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刘某主张点米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及 双休日加班费的请求,其所依据的是本人统计的在线时长,但是在线时长不等同于 工作时长,刘某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本人登录 APP的在线时间,而无法证明其 真正的工作时间,刘某以此累加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同时,刘某对其岗位的特殊 性和工作时间的特殊性是明知的,配送员的工作时间包括外出送餐时间和待命时 间,其提供的服务为餐饮产品的配送,特殊的岗位性质决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 安排工作,其工作时间也不限于工作日,其外出送餐按照订单数量享受相应的提 成,并呈阶梯式增长,送单提成是其收入的绝大部分构成。在刘某不进行外送待命 的情况下,其仍然享有保底工资,其多付出的劳动通过提成的形式予以体现。对刘 某要求被告点米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及双休日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 假日加班工资,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予以确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职 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点米公司支付刘某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 班工资差额2228.71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31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该案例代表了以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为代表的非典型性行业的 用工模式产生的新问题。在单位集中就业的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之外,各种形式的非 标准劳动关系不断涌现,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提出了诸多新兴课题。①非典型行 业依托“网联网+”时代背景,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给生活带来便利、给人民增 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给现行的用工方式、用工问题及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劳动关系的界定和法律调整开放了空间。
劳动者的休息是恢复和增强劳动力的必要时间,也是人的生存需要,劳动者休 息权的发展代表着一个国家劳动者享有基本权利的深度和广度,各个国家通过制定 相关法律来保护劳动者,使劳动者充分享有休息权。我国将工时制与休假制相互配 合,通过对标准工作时间、特殊工作时间及周休日、法定节假日等规定,为劳动者 休息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构成了劳动者的所有时间,工 作时间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指令下,将自己的劳动力与雇主的生产资料进行有机结 合,在实现劳动创造中消耗的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时间。②工作时间一般具有“支配 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的“支配性”主要体现雇主对雇员 工作时间的支配程度;“关联性”强调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目的性”以 体现雇员的利益还是雇主的利益为出发点。
1. 配送行业加班费的考量因素
上文提到工作时间的三个基本特征 “约束性”“关联性”“目的性” 在安排加班的问题上,同样应当予以考虑。配送行业的“关联性”特点必然具备, 只是在“约束性”和“目的性”方面有所弱化,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1)配送行业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 间和劳动报酬的计发依据,但工作时间并不完全等同于实际劳动时间。现阶段,用 人单位对送餐员的考勤管理相对较为松散,大多按照上线时间与下线时间是否间隔 八小时来确定,即从配送员登录APP的接单时间与其退出APP的截单时间是否满
① 谢增毅:《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② 常凯:《劳动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85页。
13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足八小时判断,在八小时内平台自动派单劳动者不可拒绝,满足八小时即可领到保 底工资,配送员可退出系统。但是由于就餐时间较为固定,八小时强制在线的时间 也存在着等待接单的空档期和实际工作的高峰期,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无法真正计 算出配送员的实际工作时间。
(2)配送行业劳动报酬的构成及计薪方式。配送员的工资构成大多包括基本工 资、补贴、服务提成几部分,基本工资即完成八小时在线即可取得的工资,一般为 当地最低工资。配送员的主要收入构成是提单工资,送单量、每单价格、距离远近、 天气情况都与提单工资相挂钩,在刘某待命不进行外送的情况下,其仍然享有保底工 资,其多付出的劳动通过提成的形式予以体现。且晚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订单 计提价均高于平时,高于平时提单标准的收入也体现了对其额外工作量的补偿。
(3)配送员对于该行业工作时间、工作模式的知晓和接受程度。入职时用人单 位预先明确告知配送员工时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工作时间与正常行业之间的区 别,首先配送员决定是否理解和接受该种特殊性,其次配送员会考虑在特殊的行业 和计薪模式下如何实现自己收入的最大化,如何既考虑收入的提高又能保证自己的 休息权,其自身有知晓、考虑、接受、决定、实施的过程。比如,本案的配送行业 从业人员自述明确知晓提成收入是其收入的大部分构成,实行多劳多得。用人单位 的告知和劳动者的接受视为对特殊工作时间和工作模式的同意。
(4)配送行业加班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配送员对于工作时间是 否有自主权。这是核心的判断因素。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启动加班是用人单位的 生产经营需要,与个人的发展需求等无关;决定是否加班也大多是用人单位的单方 决定权,即使劳动者不情不愿,最终也会选择服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自主选 择权;加班的时间、方式、地点也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等进行确定,也没有 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的空间。可以说,在传统模式下,加班的决定权和主导权都在 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的自主选择权几乎没有。但是,配送行业并非如此,劳动 者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得非常明显,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支配权”弱化。选择权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配送员八小时在线时间之外的工作选择权,即对于已 经完成规定任务之后用人单位再额外增加工作量的选择权。八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 取决于个人意愿和个人安排,用人单位对于其满足基本时间外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没有额外要求。第二,对于自己劳动报酬多少的判断和选择权,劳动者的个人需求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33
与个人意愿起主要作用,多出于自发需要和经济利益的需求,与用人单位强行要求 劳动者加班具有明显的不同,在此,工作时间“目的性”这一特征再次弱化,配送 员在八小时之外仍选择不退出平台继续工作,是为了多完成工作量,进而取得相应 的劳动报酬,而不是在已经完成规定任务之后用人单位再额外增加工作量。第三, 对于如何实现自己休息权的选择权,从配送员自己登录的手机操作页面来看,在页 面下方明确备注如需休息需要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操作,是否选择休息、休息的天数 很大程度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2.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特殊性
法定节假日是“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 定用来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的制度”①。我国法定节假日主要分为传统节日、政 治性节日和特定身份和行业的纪念日。根据公民是否享有休息权,又分为全体公民 均享有休息权的法定节假日、部分公民享有休息权的法定节假日及公民不享有休息 权的法定节假日。
人在提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休息休假可以在较为自由的状态下享受丰富 的文化生活,我国一些传统节日本身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它通过周期复现的 形式,强化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意识,重视亲情的培育与表达,表达着我国人民 的情感与信仰。法定节假日休息不仅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价 值与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博弈。法定节假日绝不仅仅承载了假日的功 能,它还承载了一定的政治和文化功能,尤其是传统节日更寄托着一定的精神价 值。也正是基于此,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标准高于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
试想,在万家团圆的节日,无论加班是否出于其自愿,配送员奔波在送餐路 上,其内心不可能毫无波澜,这是国人情感寄托使然,也是法定节假日承载的特殊 意义所在。因此,对于配送行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笔者倾向于由用人单位 支付,当然,对于在法定假日额外发放的补助、高于平时和双休日的单量提成等应 在计算时酌情进行考虑。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李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