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造成交通事故,各方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的,应依各自责任大小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标签:侵权|紧急避险|非接触事故|过错责任案情简介:2007年,夜间骑自行车的叶某为避免与相向而行的骑摩托车的张某相撞,两车各自右倾倒地、未发生接触碰撞。叶某骨折。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院认为:①叶某骑自行车与张某驾驶摩托车夜间相向而行,双方在交会时采取避让行为发生事故,符合紧急避险三个要件:险情急迫且客观存在、不得已采取躲避行为、避险造成损害小于必要限度,故本案属紧急避险。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依法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两车交会险情主要是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村道中间,未使用灯光造成的,且张某作为引起险情发生人、避险行为人集于一身者,理应承担较重的责任。叶某夜间在村道靠右侧骑自行车,在听到前方摩托车声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亦系险情发生诱因之一,故对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叶某损失80%即2.8万余元。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43号“叶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见《紧急避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认定》(黄杨),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22:85);另见《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浙江宁波中院判决叶顶清诉张汉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童文建),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090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