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受伤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韦某等诉韦某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韦某、肖某、李某、韦某一、韦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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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被告:韦某芳
第三人:韦某金、韦恩某、韦峰某、韦某仑、韦某帮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6日,韦某芳联系韦某金叫其帮忙找人砍伐杉树,砍伐价格为 每立方米140元,韦某金等经联系和协商,同意为韦某芳砍伐树木。2019年11月 9日14时30分,韦某丁在砍代树木过程中,与其一组的韦某金发现将要被砍伐 的树木有压倒前面板粟树反弹的危险,要求韦某丁先砍倒板粟树排除安全隐患, 韦某丁没有接受提醒,继续砍伐,导致砍伐的树木被板栗树反弹回来,后又没有 接受韦某金的提醒,退到安全的位置躲避,最终导致韦某丁被砍伐的树木反弹砸 中头部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11月10日4时31分,韦某丁因中枢 功能衰竭在医院死亡。事故发生后,韦某芳给付韦某丁的亲属20000元作为丧葬费。
韦某、肖某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 韦某戊。韦某丁、李某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韦某 一,韦某二。
【案件焦点】
1.韦某芳与韦某丁、韦某金等是否存在劳务关系;2.韦某丁与韦某金等是 何种法律关系;3.韦某芳与韦某金等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 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劳务关系是劳 动者与用人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人者支付劳务报酬。个人 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 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 应的责任,本案中,韦某丁、韦某金等为韦某芳砍伐树木,韦某芳向韦某丁、韦 某金等支付劳动报酬,韦某丁、韦某金等与韦某芳成立劳务关系。市某丁在砍伐 树木时因疏忽大意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29

韦某芳没有为韦某丁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规定,判决:
一 、韦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韦某、肖某、李某、韦某 一、 韦某二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 济损失,共计239534.94元;
二 、驳回韦某、肖某、李某、韦某 一、市某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贵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而受到损害,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主张损害赔偿,双方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 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或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 偿责任。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独自承担意外风险,定作人仅对定作、 指示或选任上的过失承担责任。两种法律关系中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认定规则 并不相同。接受劳务方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即否认建立一般的劳务关系,主张 系承揽关系。本案中,韦某等主张韦某丁与韦某芳成立雇工雇主关系(劳务关 系),韦某芳抗辩仅与韦某金等成立承揽关系,与韦某丁不成立任何法律关系。 韦某丁、韦某芳、韦某金等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及韦某丁、韦某芳、韦某 金等过错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成为本案的两大焦点问题。
一 、法律关系的认定
韦某等主张韦某丁与韦某芳成立雇工雇主法律关系,韦某芳则认为与韦某 丁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仅与韦某金等成立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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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 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区 分的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第 二,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第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第四, 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报酬。本案中韦某芳联系韦某金找人砍伐 杉树,并指定砍伐地点,砍伐树木的规格、报酬计算。韦某丁、韦某金等自带 工具、提供劳力为韦某芳砍伐杉树,后按砍伐树的材积量结算劳动报酬,足以 认定韦某丁与韦某芳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二、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韦某丁与韦某芳成立劳务关系,对于过错责任划分,本案认定韦某丁在劳 务过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韦某金两次提醒其注意砍倒杉树会压 到前面的板栗树,有反弹回来的危险,但韦某丁对提醒置之不理,未尽安全注 意义务,且在劳动中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韦某丁被砍倒的杉树压到板 栗树后反弹砸中头部受伤死亡,韦某丁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 任,韦某芳没有为韦某丁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 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 劳务-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 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罗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