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甲诉胡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3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胡甲 被告:胡乙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0日,胡乙雇请胡甲进入其开办的中药材站做临时工,约定60 元每天。2018年8月24日,胡甲和另一名工人陈某一组负责一台切药机,一人负 责检理,另一人在切药机上负责喂送草药,两人工作可以互换。上午9时,胡甲在 负责喂送草药时右手被转入机器中将右前臂切断。后胡甲住院治疗41天,胡乙垫付 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4915.7元。胡甲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后期治疗费1500 元、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0元。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51
【案件焦点】
1.雇主是否对雇员进行岗前培训;2.雇员是否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否有过 错;3.雇主与雇员的责任该如何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 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乙雇用 胡甲为其帮工,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机械操作工作,无证据证实在其上岗前进 行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机械操作规程的培训,对胡甲受伤后所遭受的各项 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胡甲在操作机械的过程中注意安全不够,对损害的 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胡甲受伤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 由胡乙承担80%的责任,胡甲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
一、胡乙赔偿胡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残疾器具维修保养 费、装配假肢和康复期间生活补贴等损失共计338981.68元。胡乙已垫付的医 疗费84915.70元在该赔偿内予以抵扣;
二、胡乙给付胡甲精神抚慰金12000元。
【法官后语】
在农村,雇工现象非常普遍,由于雇主和雇工缺乏安全意识,导致雇工 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作 为基层法院,受理雇工从事劳务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案件较多。案件受理后, 首先要根据案件梗概初步确定案由。基于农村风俗习惯和文化水平,雇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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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雇员之间都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甚至在事前连口头都未曾约 定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案件在诉至法院后,双方当事人经常会各执一词, 原告经常以承包来规避责任,法院需要厘清法律关系最终确定是承包还是提 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后者居多。本案即 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类案件一般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是否属雇 佣关系,雇主是否提供安全保障,是否对雇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雇员是否 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主与雇员各自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责任该如何分 担等问题。本案胡乙雇请胡甲做临时工,双方属雇佣关系均无异议,在胡甲 上岗前胡乙未对其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故胡乙应对胡甲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胡甲在操作机械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根据胡甲受伤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由胡乙承担80%的责任,胡甲自行 承担20%的责任。
编写人: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张亚萍
提供劳务者受害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