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基础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祁某诉叶某、批发市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祁某
被告:叶某、批发市场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批发市场公司将其经营的批发市场的遮阳网拆除工程承包给 叶某。2019年9月10日,祁某受叶某雇请从事遮阳网的拆除作业。当天上午 10时,祁某站在移动活动脚手架上剪钢丝绳时,被弹回的钢丝绳碰到,导致祁 某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祁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药费 79052.33元,其中叶某垫付医药费63648.32元。
【案件焦点】
1.祁某与叶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叶某与批发市场公司之间是何法律 关系;2.叶某与批发市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祁某提交的叶某的自书证 明,祁某系受叶某安排从事遮阳网拆除工作,并按天结算工资报酬,由此可认 定双方之间已构成雇佣关系。批发市场公司将遮阳网拆除工程发包给叶某,由 叶某自行组织人员、劳动工具或设备进行拆除工作,其与批发市场公司之间并 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之间已构成承揽关系。叶某辩称祁某受其 邀请一起为批发市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实际雇主为批发市场公司的抗辩理由,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祁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叶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 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对祁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祁 某站在移动脚于架上进行拆除作业时,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自身 安全的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批发市场公司将遮阳网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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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工程发包给缺乏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叶某,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综合考虑三 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事故发生后果的关联性,法院确认由叶某按50%的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126704.29元;由批发市场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即赔偿76022.57元;由祁某按20%的比例自行承担责任,即承担 50681.71元。叶某垫付的医药费63648.32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予以 一并处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
一、叶某赔偿祁某经济损失126704.29元,扣减已赔偿的63648.32元,还 应赔偿63055.97元;
二、批发市场公司赔偿祁某经济损失76022.57元;
三、驳回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司法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个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在农村或基层的民 事活动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 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 导致了基层法院此类争议案件的高发。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及社会分工的 细化,涉及的社会主体更多,如农村建房、装饰装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房主、 包工头、定作者等,劳务关系类型的认定也更加复杂,而基于不同主体间的不 同劳务关系类型,基础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规则也不同。因此,在审理此类案 件时,应首先对诉讼主体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遗漏相关诉讼主体的情形, 其次对各主体间的关系类型进行甄别,确认基础法律关系,进而对责任承担作 出判定。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迫加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的批发市场公司为被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49

告,因祁某系受叶某安排从事安装工作,其报酬也由叶某结算发放,其与叶某 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叶某系受批发市场公司的指示,自行组织人员、准备工具 完成工作,其与批发市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因此,在区分一-般劳务雇佣关系 与承揽关系时,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 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 论有无特定成果,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 认定为劳务关系,反之则应为承揽关系。在具体认定时,也要充分运用逻辑推 理和日常经验进行综合审查分析,不应局限于某一项要素做出判断。在归责原 则上,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归责原则应以双方各自过错进行认定。而在过错的审 查上,主要包括定作人、发包人、分包人对无相应资质人员的选任过错,以及 未尽到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具备相应资 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 措施;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人 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等情形。 故此,过错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综合各自的过 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审理不仅关乎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 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 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认定赔偿主体就贵任范围,强 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肖怡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