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诉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74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岳某
被告(上诉人):工程公司
被告:技术公司、物业公司、杨某
【基本案情】
岳某长期从事电工行业,2017年11月18日,受杨某的邀约开始在案涉工 地从事走线槽工作,次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左拇指锯伤致左拇指离断。
物业公司是技术公司基地的物业管理方,应技术公司的要求进行小型增改, 增改项目的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物业公司又与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由工 程公司具体负责小型增改业务。杨某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丈夫,负责 现场施工管理。
【案件焦点】
岳某是否在案沙工地受伤。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29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岳某及工 程公司、杨某对于岳某受伤的情况各执一词,且分别提交了证据。法院在综 合评判各方证据后,认为从证人陈述的细节分析,岳某及其证人的说法可信 度较之杨某及其证人高,且岳某2018年6月25日向杨某讨要赔偿款的地点, 正好是在案涉工地附近,从侧面可以印证岳某向杨某主张赔偿的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 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按此规定要求,在 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 (可能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的 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据优势证据原则采信岳某的主张,确认岳某系杨某邀 约至案涉工地提供劳务而受伤。因案涉工地是工程公司承接,杨某负责现场 管理,杨某系为履行工程公司职务行为,岳某雇主应为工程公司,工程公司 承担侵权责任。技术公司、物业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岳某自身存在过错, 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确定工程公司对岳某损失承担 60%的赔偿责任。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贵任 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第一白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H起十日内向岳某支付赔偿款133068.02元;
二、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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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于法官而言,每年办理的案件成百上千,标的额有大有小,案情有简有 繁,但是归根结底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追求的目标是 还原事实真相,再适用法律对事实真相进行评判。但绝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并非 难在法律适用上,而是难在真相查明上,民事审判活动的意义就是查明案件真 相,而这就需要通过当事人提交证据,而由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来呈现,有可能 查清事实真相,也有可能只查清法律真相。
类似本案这样缺乏直接证据的侵权责任类型的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并不鲜见, 虽说作为主张赔偿的一方本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圃于当事人的取证意识 和取证能力,实践中并非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提供精准反映侵权经过的证据,如 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拒不承认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事实的真相就难以查明。优势 证据规则就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契机,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 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 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可根据已有证 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也就是查明法律真相。但由于法律真相并不 一定就是事实真相,而是根据证据规则推导出来的,对于同样的一句话不同的 人会有不同的解读,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尤其是对证据的认定过程就显得尤 为重要。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法官着重加强了对于证据的说明和证据采纳的说理, 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及证人证言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全部陈列出来, 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比较分析,认真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岳某虽无直接证据证 明其受雇于杨某并在技术园区受伤,但在杨某、工程公司予以否认后,已经尽 其所能地提交了所有能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相较工程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来 说,更为客观、真实,已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从而认定岳某受雇于工程 公司并在工作中受伤这一事实的存在,并依法分责进行判决。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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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类型案件中,法官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通过对证据的精细论 证得出结论。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国阳
优势证据规则在侵权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