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劳务关系的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对劳动者工作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诉科技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42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科技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电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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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注册科技公司旗下某应用程序,成为安装工人。注册协议中,对服务 要求、晋升机制、服务禁忌等进行了规定,另有以下内容“本应用程序仅为广 大师傅提供合作平台,与入驻师傅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师傅向客户提 供服务过程中请注意安全施工,如发生工伤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由您自行承担 相应责任”。2017年6月16日,刘某通过网店在电商公司购买地板、踢脚线并 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定单及聊天记录上显示包安装和辅料。电商公司根据与科 技公司签订的安装服务合作协议,将刘某的安装订单推送至某应用程序。某应 用程序遂将该订单推送给王某,王某接收该订单后,与刘某联系协商确认安装 信息。2017年8月12日,王某前往刘某家中进行地板、踢脚线安装工作,在 施工过程中王某被电锯锯伤。
【案件焦点】
1.王某与谁存在劳务关系,谁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2.在本次事故 中,王某本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减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购买电商公司地板、踢脚线的 客户,与电商公司之间仪为买卖合同关系。刘某在收到某安装信息前,不认识 王某,亦不知道安装工人是谁。王某与电商公司在整个安装过程中均没有任何 联系,亦没有任何直接费用往来,故王某与刘某、电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 系,刘某、电商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科技公司旗下某应用程 序的注册安装工人,科技公司按月支付安装费用,对工作时间、工作流程、晋 升机制、禁止条款等有明确的要求。王某对刘某订单的安装工作,亦属于科技 公司履行与电商公司之问的安装服务合作协议,科技公司从中获取较大利益。 综上,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应当在本案中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科技公司主张注册协议的免责声明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不予采纳。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1

王某自2015年9月注册成为某安装工,已完成589笔安装订单,故从一般 理性人的角度可以推定王某具有较强专业安装技能,应当对安装工具的使用有 更深刻的认识,应当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王某在刘某家从事安装地板工 作时使用的电锯系其自行准备的,最终亦因为使用该电锯被锯伤。故法院认为 王某对该受伤事故的发生未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酌定由王某自行对其合 理合法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科技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533.2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是 否为雇员是构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赔偿主体的前提条件。当然,这里的雇佣 关系是指狭义的雇佣关系,即没有纳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 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而是指劳务关系。雇员在完成受雇 工作中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雇主赔偿,这是雇员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 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不能因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
在新型互联网平台模式下,劳动者与商户、网络平台公司、其他主体之间 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中,是否能够认定劳动者与 商户、网络平台公司、其他主体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是确定该类型案件赔 偿主体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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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有些网络平台仅是为商户与劳动者之间搭建一个居间平台,平台公司与商 户、劳动者之间仅是居间服务关系。①此时,平台公司往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合作协议,在平台客户发出维修需求信息后,平台将信息向平台内不特定劳动 者进行推送,劳动者根据自身意愿、技能、时间安排等因素决定是否抢单,平 台并不强行派单。工具由劳动者自行配备,辅料亦由劳动者自行提供,费用由 劳动者与客户自行协商,平合仅按照约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用。
有些网络平台主张与劳动者之间系承揽关系(如本案),认为与劳动者是 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此时劳动者应当以 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一般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此时,与劳 动者主张的劳务关系往往不易区分,需要在审查过程中,综合考虑用工平台对 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人身管理、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利益分配等内容, 从而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务雇佣关系。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张莉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