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向目标公司履行增资义务后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公司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彭1诉广西某商贸公司、覃1新增资本认购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13810号民事裁 定书
2.案由: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彭1
被告(上诉人):广西某商贸公司、覃1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章1代表广西某商贸公司与彭1达成口头入资协议,约定彭 1向广西某商贸公司出资6万元,并享有10%的股份和8%的表决权。至2019 年8月7日,彭1共向广西某商贸公司支付“股金”6万元。广西某商贸公司 向彭1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并加盖了广西某商贸公司印章。该款转至商贸 公司财务人员江某莲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经覃1确认广西某商贸公司并未设立 公司财务账户,财务人员江某莲系其妻子。



54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另查明,广西某商贸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经工商登记设立,系自然人 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覃1。
又查明,2019年5月8日,章1(甲方)与案外人陈1(乙方)、黄1(丙 方)、陈2(丁方)、邓1(戊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1.合伙项目为广 西某商贸公司。2.合伙项目和范围为生鲜配送及相关经营。3.合伙期限自 2019年5月8日起长期。4.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总投资20万元作为公司 注册费用,甲方出资6万元,所占比例30%。乙方出资4万元,所占比例20%。 丙方出资4万元,所占比例20%。丁方出资4万元,所占比例20%。戊方出资 2万元,所占比例10%。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19年5月30日前交齐。5.入 伙: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 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还查明,庭审中广西某商贸公司提交了公司股东陈1、陈2、邓1于2020 年3月19日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载明上述股东了解并同意彭1对广西某 商贸公司出资6万元,享有10%股权的事实。商贸公司陈述彭1出资后,广西 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为354384.9元,各股东出资款、所占股份分别为:章1: 138162.8元、38.09%;陈1:50120元、14.14%;黄1:43118.3元、20%;陈 2:42287.4元、11.93%;邓1:20696.4元、5.84%;彭1:60000元、10%。
2020年1月10日,彭1以广西某商贸公司未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为由诉至本 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投资人已经完成增资义务,但增资公司并未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投资人实质上也未享受股东权利的,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如 何认定;2.投资人要求解除增资协议并返还出资款的,应否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四、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本案 首先要解决的是彭1作为投资人通过向广西某商贸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完成出 资,彭1是否获得股东资格。公司增资并吸纳新股东同时表现为内容上的内外 法律关系和过程上的前后两个阶段:一是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入股协议或 股权认购协议;二是公司内部依法完成增加资本及吸纳新股东的法定程序。按 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增资并吸纳新股东的法定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在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容方式进行,否则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就增资通过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或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会决议;向新股东出具 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股东名册;增加的资本应按照缴纳出资或股款的有关规 定进行;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由于法人意志的形成源于股东 的共同表意行为,原股东各自或相互之间关于增资并吸纳新股东的意思表示尚 不足以构成公司的意思表示,各原股东需共同形成一致意思并对外向新股东表 示该意思。此后,公司还应履行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将新股东的出资及金 额载入公司章程、将新股东变更为注册股东等法定程序,使得新股东就股权或 股份的原始取得自此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广西某商贸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中名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覃1, 实质上还存在陈1、黄1、陈2、邓1四位隐名股东,各方于2019年5月8日签 署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广西某商贸公司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所占比例、出资 期限、入伙退伙程序、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该合伙协议实质上为公司 章程。彭1与广西某商贸公司虽未签订书面股权认购协议,但双方的交易行为 表明彭1出资入股公司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出资款6万元,广西某商贸公司向彭 1出具内容为“股金”的收据,双方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上已形成了广西某商 贸公司增资及吸纳新股东的外部法律行为,约定内容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合法有效。但外部法律行为成立并 不意味着广西某商贸公司依法完成了增资且彭1取得了股东资格。广西某商贸 公司对外工商登记中虽仍未变更一人公司形态,但广西某商贸公司对内各股东



56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新加入合伙人即股东应经各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 本合伙协议。由此说明广西某商贸公司对于公司增资并吸纳新股东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已经存在明确约定。彭1支付出资款6万元后,广西某商贸公司并 未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以确认彭1的股东身份并签 署合伙协议,未将彭1出资及金额载入合伙协议,也未将彭1变更为注册股东, 亦未就增资及确认新股东身份依法完成股东会决议等法定变更手续。在庭审中, 广西某商贸公司股东陈1、陈2、邓1出具的声明也不符合《合伙协议》确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在没有完成上述规定方式和程序外, 彭1已经实际上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综上,广西某商贸公司并未完成吸纳彭 1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故至此尚未发生彭1取得广西某商贸公司股权的法律 效力。因彭1并未取得广西某商贸公司股东身份,其订立合同的意图已不能实 现,其要求解除新增资木认购协议及返还出资款、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覃 1作为广西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并未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以 及未按法律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外部审计,彭1支付的出资款亦是 进入财务人员江某莲的个人银行账户,覃1承认该财务人员系其妻子。该行为 充分说明覃1作为公司股东未尽到严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的法定义务。 公司与股东之间已经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该情
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覃1应对广西某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1与广西某商贸公司形成的新增资本认购协议于2020年5月6日 解除;
二、广西某商贸公司向彭1返还出资款6万元;
三、广西某商贸公司向彭1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6万元为基数,自



四、断增资本认购纠纷 57

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H 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四 、覃1对广西某商贸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西某商贸公司、覃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广 西某商贸公司、覃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按广西某商贸公司、 覃1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白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增资中,投资人认购出资,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但 目标公司如未按约定办理相应增资手续,并确认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的,投资人 在诉讼中可能会有两种诉请: 一是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目标公司返还出资 款;二是要求目标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上述两种诉请均涉及公司增资中投资 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公司增资并吸收新股东加入,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增资合意的 达成。目标公司具有增资意愿、吸收新股东的意思表示,投资人投资入股的 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入股协议等。二是 投资人向目标公司缴纳出资,通过直接支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交付、转移 给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金。三是目标公司为投资人履行 完成吸纳成为新股东的程序。在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股东会的议



58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方式进行,否则应依照公司法规 定的公司就增资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的股东会决议;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股东名册;增加 的资本应按照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等。增资协议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就新增公司注册资本达成的合意,投 资人已经履行增资义务,如出资款已经转化为公司资本,投资人已经取得股 东身份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维持的规定,投资人不能任 意抽回出资,应采取股权转让、公司完成法定减资程序等情形,投资人方可 取回投资款。如投资人出资行为未符合前述股东资格确认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的,当其合同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增资协议,并要求目标公司返还 其出资款。
具体到本案,彭1作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广西某商贸公司达成增资入股 的合意,彭1 也已经将出资款缴纳至目标公司的指定账户,但广西某商贸公 司并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成吸纳彭1为新股东的 义务,彭1的出资款也未转化成广西某商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而是进入法 定代表人覃1妻子的银行账户,也未有证据证明彭1实质已参与公司经营管 理,并享受到股东权利。据此,彭1虽然已经完成增资义务,但并未取得广 西某商贸公司的股东资格,导致其合同不能实现,其主张解除增资协议并返 还出资款的诉请,并不涉及抽逃出资或者不当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 题,应予支持。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