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

——张某祥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某祥 被告:周某
【基本案情】
张某祥系北京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约车司机,租赁公司车牌号为× ××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运营服务方式为一人一车,车辆月租金为 8200元/月。因网约车运营的特殊性,张某祥的工资为向公司交纳车辆月租金 后的剩余营业收入。
2019年12月18日20时16分,周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与张某 祥驾驶车牌号为×××的网约车在西城区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张某祥车辆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9日至2019 年12月25日车辆维修期间,张某祥产生车辆月租金损失(承包金损失)和误 工损失。双方就承包金和误工费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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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案件焦点】
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及赔偿标准应如何 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 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 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 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 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 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 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 司不予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 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网约车司机因车 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虽然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依然 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侵权责任人周某赔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祥承包金和误工费损失 3080元。


【法官后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高效便利的网约车渐渐取代久等不来的出租 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首选,这一消费需求也大大刺激了各类网约车的涌现。 网约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势必影响车辆运营,影响司机营运收入,那么网约 车司机是否有权主张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车辆停运损失,向谁主张该项损失, 如何计算该项损失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停运损失的赔偿主 体及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第一,关于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原告主张由侵权人赔偿,被告辩 称停运损失系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本院认为,车辆停运损失是指车 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被侵权人是将被损车辆用于 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那么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被侵权人因无 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误工费等就是停运损失。 因为车辆停运并非人身受损而系因车辆受损所致,此时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 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综上,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 向实际侵权人请求赔偿,但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还需要注意并非所有营运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只有依法运营且具备相关运营资质的车辆的停运损失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结合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北京网约车 主张停运损失须同时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综上,只有车、人、证均符合相应规定,取得交通部门的网约 车营运资格,才可以合法从事旅客运输活动,此时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致 使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才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关于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网约车在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停 运损失包含车辆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车辆承包金即“份钱”,是司机每月 必须交纳的费用,且该费用实际来源于司机的工作收入。司法实践中应查明司 机每月应向公司交纳的车辆承包金数额,按照交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倒推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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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情况(部分网约出租车的司机每月可获得燃油补贴和岗位补贴,计 算时应当相应扣减),然后根据车辆维修时间计算出上述两项损失即停运损失。 一般由网约车司机即原告举证证明上述损失。如果原告仅能举证证明其具有营运 能力和营运收入,但该收入不能充分反映运营利润、运营成本,法院可以综合考 量网约车司机的收入情况、其本人关于运营成本的陈述等,然后参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人员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停运损失。
法的价值之一是平等,同时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一 方面,广大的网约车主所从事的网约车业务经营活动与其他主体所从事的经营 活动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停运期间未能获得的损失法 律应当提供保护,这是形式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网约车业务不同于其他的 经营业务,在其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时,按照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人员平均工资支持网约车主的停运损失,充分考虑了其所从事营运活动 的性质、内容,体现的是实质平等。基于此,支持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是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保护内容的具体体现。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