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诉新思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8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雷某
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新思路公司、人民财保渭南公司、 熊某强、人民财宝荆门公司、荣华物流公司、问某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6日, 雷某乘坐的段某锋驾驶的陕EC××××/陕R×××× 车,追尾撞上熊某强驾驶的鄂H×××××车,造成两车受损、雷某受伤 的交通事故,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的伤残等级为 十级。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熊某强承担事故次要 责任。雷某海、高某芳系雷某父母,雷某瑶系雷某之女。诉讼中,人 民财保渭南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根据扶养人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雷某虽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其并未提供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的相关证据,不应支持其父母及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焦点】
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时是否直接参照其伤残等级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 损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序为10%,被侵权人 应按10%的赔偿比例,赔偿雷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4392.60元。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 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 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人民财保荆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某经 济损失93410.96元;
二、人民财保渭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某经 济损失49162.23元;
三、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财保渭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 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 受害人雷某因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 以雷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其因伤残可能导致的实际收入 减少,认定雷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10%,并以此计算雷某海、高某 芳、雷某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人民财保渭南公司的该项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而影 响其未来收入减少进而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减少的情况。受害人未来 收入的减少系抽象损失,无法具体量化,只能进行抽象评价,解释用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为标准和参数,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减少进行 抽象评价。故要确定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先确定其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通过伤残 等级鉴定确定其伤残程度,很少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那么在确 定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
是什么关系?能否一级伤残按100%,十级伤残按10%丧失劳动能力计 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此类推?
解释虽对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采用不同的 表述,仅规定残疾赔偿金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 级确定。但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采用“劳动能 力丧失说”,即两者均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抽象评定其劳动力丧失 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逸失利益损失的依据,两者赔偿基数是 一致的。故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受害人的劳动能力 丧失程度均以伤残等级评定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为依据。法院可 根据伤残等级,对应地确定相应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而确定相应 的赔偿基数。但应注意,在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同时,被扶养人生 活费赔偿基数的确定并不能机械地套用伤残等级,同时也要考虑受害 人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赔偿基数,以平衡当事人双方 的利益。本案中,雷某系货车司机,其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故法 院参照受害人十级伤残等级,综合考虑到其因伤残可能导致实际收入 的减少,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并以10%的赔偿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写人: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晓
16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可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1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