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买受人承担所有过户税费,不当然包括增值税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2日
——拍卖须知关于所有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增值税应依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由转让方承担。标签:合同解释|法律规定|拍卖|违约责任|土地拍卖|税费负担案情简介:2004年,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开发公司共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开发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规定“成交价均不含佣金及过户税费,所有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周某作为竞买人因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与银行、开发公司、拍卖公司产生纠纷。法院认为:①虽然拍卖须知规定所有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该约定并未明确“过户税费”包括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款,视为约定不明。②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卖人依法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而买受人须缴纳契税、印花税等。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其签订的合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故本案应由开发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银行与某拍卖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合同约定不明时根据法定条款确定权利义务——南阳市金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市金鼎公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周光华、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刘雪梅,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003/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