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并履行的交易习惯,应优先一般交易习惯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并履行的交易习惯,与商事活动中长期形成的一般交易习惯间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遵循前者。标签:合同解释|交易习惯|证据规则|发票案情简介:2006年,科技公司与包装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以传真方式向后者订货。实际履行过程中,由包装公司先开具发票,次月由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007年,科技公司以包装公司违约为由,诉请解约。包装公司以科技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反诉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科技公司提供了两张发票作为其付款证明。法院认为:①案涉产品购销合同有效。依合同关于挂账支付条款,对货款结算、支付方式约定明确。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时付款习惯看,也是由包装公司先开具发票后,次月由科技公司支付货款,除了包装公司开具的发票外无其他凭证。②科技公司认为已取得包装公司2张发票即证明向包装公司支付相应现金理由不充分,科技公司应举证证明已实际支付相应货款。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包装公司9万余元。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08)渝五中民再字第56号“重庆市信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包装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见《当事人间的民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王伯文、王熵),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4: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