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货物掉落所致损失免赔,应认定不含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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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2日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保险免赔条款,未明确约定系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标签:合同解释|不利解释|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车载货物案情简介:2006年,王某聘请的驾驶员朱某倒车时后轮陷入路边化粪池发生车辆倾斜,导致车损、池损,车上掉落货物砸伤了第三人薛某,交警认定朱某全责。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属免赔范围为由拒赔。法院认为:①本案事故系因货车倒车时后轮陷入路边化粪池后车辆倾斜,导致车辆局部损坏,车上货物掉落压伤他人,即本案系因车辆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货物掉落致人损害,损失系外力或外物引起,属意外事故,有交警事故认定为据,并非车辆正常行驶中或静情形下因货物捆绑不善导致货物掉落致人损伤情形、故应适用保险条款约定予以理赔。②“车辆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免赔条款,未明确约定系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害,故该格式条款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来解释,即本案保险事故不属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王某主张依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请求理赔应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1.7万余元。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07)漳民终字第405号“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见《王福寿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邱志强、林微),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4/6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