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致发动机进水,按不利解释规则,车损险应赔
——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赔偿,同时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免赔的,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角度解释。标签:机动车保险|发动机进水|合同解释|不利解释案情简介:2015年,实业公司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维修费1.2万余元。实业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为由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保险法》第30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②本案中,从诉争条款文义看,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既符合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规定情形,亦符合责任免除条款规定情形,现双方对如何适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依《保险法》第30条规定,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角度解释,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实业公司保险金1.2万余元。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5)宁商终字第1664号“某实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车损险项下的发动机进水损失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江苏南京中院判决立拓公司与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樊荣禧、李晓东),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8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