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偿还两笔债务中哪一笔有争议时,应当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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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合同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2日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两笔债务,在债务人偿还的是哪一笔发生争议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标签:合同解释|不利解释|借款合同|债务确认案情简介:2005年,食品公司分11次向银行贷款共计3000万余元。2006年,食品公司就另一笔业务贷款与银行签订2份借款展期合同250万余美元。其间,食品公司偿还一笔2100万余元的贷款,在银行依前11份借款合同诉请清偿3000万余元时,食品公司认为应抵销2100万余元。法院认为:诉争还款与借款展期合同项 下本金展期利率大致相当,还款期间亦吻合。银行起诉依据是11份借款合同,而非上述2份展期合同。此外,食品公司在两笔业务上都欠银行贷款,在已还款究竟是偿还哪一笔贷款发生争议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应作出对债权人银行有利的解释,何况银行已举证食品公司偿还款项系履行展期合同,食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还清上述11份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欠款,故判决支持银行诉请。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两笔债务,在债务人偿还的究竟是哪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周口市润鹏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康亚青、殷雷、夏勤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杨永清,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804/36: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