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男女双方自愿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将夫妻财产约定:“位于河南省虞城县仓颉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建业城xx栋x单元xx层xx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拒绝由女方行使房屋的所有权等权利,导致女方无法办理过户等手续,遂委托虞城县律师诉至法院。
原告女方诉请
1.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负责偿还剩余贷款;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一人名下。(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址房产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将抵押人变更登记为原告一人)。
被告男方答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其一,原告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该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系于婚内购买,且原告并无购房资格,双方是以被告购房资格购买房屋。购房的首付款系原告父母赠与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向银行共同贷款xx万元,故认为购房出资并非原告一人出资。而《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则约定的是“河南省虞城县仓颉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建业城xx栋x单元xx层xx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故原告诉请不符合该条约定。其二,根据离婚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房屋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仅仅处理了“女方出资的部分”,并未处分“男方出资的部分”,被告在离婚时亦未放弃婚内共同财产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分割,双方对此未达成协议,故被告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律师质辩
离婚协议该条款内容明确,原告能据此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之所以加上“女方出资购买”,是因为系争房屋有贷款,并非全资购买,购房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女方父母出资,男方未出资过一分钱,为了体现分割的公平性,故才在协议中强调“女方出资购买”。被告如认为存在“男方出资购买的部分”,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另行约定清楚,而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况且被告在离婚后也未向原告主张“男方出资购买的部分”,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内容明确,指向唯一。不论系争房屋由男、女方出资抑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该项约定均指向系争房屋,而非房屋出资,双方对离婚后系争房屋产权归属于男方达成了合意。该约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现以房屋出资和还贷属于夫妻双方所有为由抗辩,不足以成为其对协议约定反悔的理由,况且即便反悔,被告亦应当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被告现提出重新分割系争房产业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对于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虞城县律师刘永升提醒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定要明确,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才会生效,协议内容事项如有遗漏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解决,但是需注意法定期限。经过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有不明白的就及时咨询虞城县刘律师吧,不确定的一定不要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