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商业公司诉东亚银行北京分行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2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国贸商业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亚银行北京分行
第三人:吉林国富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2日,国贸商业公司和吉林国富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东亚 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 同》) ,约定:如提前还款来源为抵押物租金、销售收入,则借款人 须缴付提前还款部分1.5%之款项作为还款手续费;若提前还款资金为 其他收入,则借款人必须缴付提前还款部分3%之款项作为提前还款手 续费。除上述情形外,任何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的提前还款均构成本 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将抵押物抵押给东亚银行 北京分行并向其贷款。2014年秋,双方协商一致,东亚银行北京分行 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有贷款。国贸商业公司将从其他银行贷来的款 项存入其在东亚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转入的金额与贷款本息及提前 还款手续费的总和金额相当,用来偿还东亚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 2014年9月29日,东亚银行北京分行从上述账户划出本金、利息及按照 提前还款部分3%的标准计算的提前还款手续费,并出具《支账通知 书》,告知国贸商业公司、吉林国富公司的贷款全部结清。
【案件焦点】
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自其他银行的借款能否视为《贷款合同》项 下约定的“收入”。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借款能否视为《贷款 合同》约定的“收入”的问题,根据通常解释,“收入”的内涵之一在于 “资金的进账”,确与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内涵不完全一致,但在理解合 同条款时,需要从合同目的和合同整体内容角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
则加以解释,一方面,订立提前还款费条款的目的,是保障合同履行 以维护贷款人预期利益的意图与作用,存在提前还款的情形下,提前 还款费条款具有损失填补的功能;另一方面,《贷款合同》约定了两 种提前还款费比例,当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抵押物租金、销售收入时比 例为1.5%,当资金来源是其他收入时比例为3%,此处的“其他收入”应 解释为系针对“抵押物租金、销售收入”的除外条款,依此解释,《贷 款合同》中就提前还款费约定的两种比例标准一起构成了范畴周延的 提前还款费条款。因此,将来自其他银行的借款解释为包含在“其他收 入”的范畴内,更加符合合同内容的整体逻辑;如果将来自其他银行的 借款排除在“其他收入”的范畴外,则该种形式的还款不符合贷款约定 的提前还款形式,构成违约事件,借款人需承担相当于提前还款金额 5%的违约金,此种情形对于借款人明显更为不利,对格式条款有两种 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在本 案中,将来自其他银行的借款解释为属于“其他收入”的范畴,并无不 当。综上,从合同解释及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就本案《贷款 合同》而言,来自其他银行的借款在项下应解释为“其他收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 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国贸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贸商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国贸商业公司以银行贷款不属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为由, 认为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不应当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诚然, 合同中的词语在不同专业领域内涵不尽相同,在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 争议时,应当结合合同词语的通常释义、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 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一是采用合同词语的通常 释义,这是解释条款时最直接的方式。当词语本身有不同含义或在不 同领域有不同释义时,应当结合文本的性质进行解释。本案中,签订 《贷款合同》对贷款事宜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非财务、审计 或会计方面的报告,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理解《贷款合同》中的“收入” 显然不合理。二是结合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条款不能穷举所有词语内 涵,因此应当结合合同及相关条款的目的。本案中,银行希望借款人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若提前还款,银行预期的收益将会减少,因此约 定提前还款费用来弥补损失,以维护交易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探寻 到此目的后可得知,无论提前还款资金来源为何,都要收取提前还款 费,如若有所区分,这种区分应当是周延的。三是结合交易习惯、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理解。交易习惯是指交易中已经广为人知的惯例,在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有漏洞,应当认为此交易习惯是合同的一部分从 而对合同的漏洞进行弥补。银行在放贷中,为维护自身的期限利益, 一般会约定提前还款费用,贷款人若以合同条款约定有歧义而拒绝支
付,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四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 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将银行 贷款解释为《贷款合同》中的“其他收入”并无不当。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肖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