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某诉××中专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中专
【基本案情】
陈某自2006年9月起至××中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 月9日,陈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在××中专工作。后×× 中专通知陈某对其不再继续聘用,陈某在××中专工作至2019年1月29日。陈某 工作期间,××中专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24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 一份,主要内容 为陈某未在启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8日,就××中专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宜,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 仲裁。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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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陈某遂以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
2019年3月19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 一份,主要内容
为陈某现未按月享受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南通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87元。
【案件焦点】
1. 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核定及有无超过仲裁时效;2.如未超过仲裁时效, 对于陈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如何计算;3.陈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有无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 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中专未为陈某办 理社会保险手续,陈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且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故陈某要求××中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某 的入职时间,陈某提供了2019年1月17日的《证明》、银行流水明细并对其工资 发放方式、发放人员进行了详细陈述。因××中专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故 陈某2006年9月入职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之精神,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因 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 件的,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自用人单位依法应 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陈某2006年9月至2019 年1月29日在××中专工作,××中专应从2006年9月起依法为陈某办理社会保 险,直至2011年2月9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然而××中专未为陈某办 理,故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南通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87元的 标准,一次性支付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13148元(3287元/月×4个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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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陈某主张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中专的工作时间,因在实践操作中,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 单位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亦无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 退休年龄后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中 专的工作年限不能计入其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的连续工作年限。
x× 中专辩称陈某诉请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因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 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仲裁时效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达到退休年龄后仍 继续用工的,则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陈某于2011年2 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中专工作至2019年1月29日,陈某于 2019年1月18日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 员,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双方 之间关于试用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争议,适用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此系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群体的特殊保护,但双 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经 济补偿。本案中,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中专继续工作,双方形成特殊劳 动关系,××中专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更谈不上违法解除, 故陈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诉请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中专应赔 偿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148元。陈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无 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x× 中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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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中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讼当事人有义务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 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中专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被上诉 人陈某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及劳动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以证明陈某的工作 起始时间,但该单位未能提供。一审根据陈某本人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 结合证人证言等情况,认定陈某于2006年9月入职××中专并无不当。用人单位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一 审法院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令××中专向陈某支付2006 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赔偿标准为南通市2010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3287元,合情合理合法。××中专认为应当以陈某实际月工资为 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及自身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达到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选择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在工作中积累并掌握了一定的劳动技能,其继续就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 效率,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就业。现实中这一群体人数日 益增多,对其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 龄,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 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而未终止劳动合同履行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原劳动合 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外的各项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 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发生用工争议,因 双方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更,若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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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即双方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 劳动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或赔偿金。但劳动者请求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 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 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 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 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 中专工作,双方当事人并未终止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形成一种特殊的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双方在劳动者退休之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赔偿的仲裁时效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用工的, 则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中专并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依 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仲 裁时效应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陈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中专工 作至2019年1月29日,此后未再到单位上班,应视为双方自此终止劳动关系,陈 某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仲裁申请并未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
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法,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 十五年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同等条件的正常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 给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因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客观上已无法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责任并不 完全在于用人单位。审判实践中各地的损失计算方法不同,多地采取用人单位按照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 老保险待遇赔偿。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期间,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其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业已固定,故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 时间,不能计入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年限。
本案认定陈某与××中专之间构成特殊情形劳动关系,从仲裁时效上解决了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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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审判实践的认识误区,依法维护了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于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期间,本案 在法理上坚持了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其界定方法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借鉴 意义。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相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