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交付前获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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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设计合同亦应认定为有效。标签:合同效力|主体资质|设计工程|资质等级案情简介:2005年,设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6年,图纸交付前,设计公司获得甲级设计等级。2007年,开发公司以合同约定的设计面积超出设计公司签约时乙级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设计公司反诉支付拖欠的设计费69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表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揽人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但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司法解释认定此种合同效力可补正。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资格作出规定,目的一致,均系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资质问题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其判断方法和标准应相同,故前述司法 解释第5条所采取的法律适用规则,可在本案中类推适用。②设计公司在签约时仅具有乙级设计资质,合同约定设计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工程总面积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该合同不满足有效条件,但设计公司在全部主要工作成果交付前,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按前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设计合同应认定有效。③设计和绘图具体工作虽由二级注册建筑师蒋某进行,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系团队成员合作成果,图纸最终由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赵某审核审定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赵某资质等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故开发公司以设计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判决开发公司支付设计公司设计费69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0)锡商再终字第0003号“某设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见《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刘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1/7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