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履行受阻,合同并不无效
——国有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履行受阻的,可确认有效同时,判令继续补办相关行政确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手续。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企业改制|企业出售|履行受阻案情简介:1993年,出版社就转让下属国有性质的印刷厂与实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1999年,就实业公司拖欠的150万元转让款,出版社诉请给付。实业公司以印刷厂职工抵制收购、未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案涉转让协议性质为国有小型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即国有企业出售,并非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无偿划转企业变更行政隶属关系。②关于国有企业出售等企业改制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应法律规定,根据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体改经[1989]3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及与此配套的由财政部1989年8月26日发布的〔1989〕财工字第134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虽然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前就印刷厂出售成交,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未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亦未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且出版社出售印刷厂事先应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以使实业公司购买行为免遭印刷厂职工抵制、故产权转让协议规避了行政规章,违反了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而未能依约履行,双方自1995年发生纠纷至今。判决出版社补办印刷厂出售的相关行政确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手续,实业公司予以协助,出版社完成补办手续后由实业公司给付转让费150万元。案例索引:河北高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3号“某出版社与某实业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见《法律出版社诉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企业出售合同案》(王婧),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