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合同虽未经镇政府审批,但并不必然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未经镇政府审批,属越权发包,但未违反村民意志,未侵犯村民利益,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土地承包|越权发包|村民利益案情简介:2004年,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将农田各50亩发包给外村吴某等4名村民承包,99%以上村民都签名同意。2006年,两经济合作社主张承包合同未经镇政府审批应为无效。法院认为:(①发包事项已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发包方亦实际交付农田给吴某等承包经营,可推定各农户对此知情并同意。对于承包费,亦按农户使用面积比例分配,故发包行为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承包合同虽未经镇政府审批,但未违反村民意志,未侵犯村民利益,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效。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第25条,对于发包方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志,越权发包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承包合同签订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也不能确认合同无效。根据该条司法解释保护承包人精神,及“举重以明轻”解释规则,本案发包方并未越权发包,且承包人承包经营已达两年,则更不应确认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两经济合作社诉请。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78号“某经济合作社等诉吴某等承包合同纠纷案”,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旺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诉吴家来等要求确认农业承包合同无效案》(叶建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1/63: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