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情形,未经审批的效力认定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备案合同报经审批,如当事人已按真实交易金额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标签:合同效力黑白合同|未经审批|股权转让|涉外股权转让案情简介:2005年,拍卖公司居间,中外合资经营的酒店公司将股权转让给马某、宋某,约定4148万元的对价,但拍卖公司提交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交易价为1240万元,后拍卖公司以应按实际交易价支付居间报酬为由起诉。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均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审批机构批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2008年1月21日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办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②本案存在阴阳两份股份转让合同,阴合同虽未经行政审批,但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阳合同虽办理了审批手续,却仅是为行政审批而制作的一份形式合同。两份合同除交易金额有差别外,其他条款无异。现当事人不仅已按真实合同所确认的股权金额进行交易并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义务亦得到实际履行。涉案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外资审批部门批准,且工商部门对产权对象、产权份额等均予确认,当事人对其所持产权份额均无异议。在此情况下,认定未经行政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适当。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53号“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与李瑞堂等居间合同纠纷案”,见《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王玉飞、谢颖),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2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