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出租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审批,不当然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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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出租改变土地用途,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不应认定无效。标签:合同效力|管理性规定|未经审批|土地承包|荒地出租案情简介:2006年,饶某将其承包荒地一亩租赁给何某,租期10年。何某前期交付4年租金后,在该土地上兴办了家具厂。2009年,饶某以该合同未遵循农村土地使用用途,用于工业用途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本案所涉荒山为林地,依《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可将其承包土地出租给第三人进行农业开发,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②本案何某未经报请审批,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饶某在双方合同已履行三年多后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饶某诉请。案例索引:江西赣州中院(2010)赣中民一终字第34号“饶某与何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必然致合同无效——江西赣州中院判决饶世芳与何烈辉租赁合同纠纷案》(赵晓林),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00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