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经审批,应为无效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应认定抵押无效。标签:抵押|未经审批|抵押财产|划拨土地问题提出:企业用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否有效?批复意见:①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相关部门规章虽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所履行具体操作程序规定不太一致,但均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故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②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和《担保法》第56条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凡是纳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对该抵押物依法转让所得,应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首先用于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有剩余的,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法释[2003]6号),见《关于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刘贵祥,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请示与答复》(200202/2: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