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可被执行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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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所有权可转让、出租、抵押,故相应的抵债裁定应为有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执行|以物抵债|国有划拨土地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申请执行罐头公司,法院查封了罐头公司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并进行了委托评估,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法院裁定以前述房地产抵债。事后土地部门同意并收取了土地出让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裁定书所处置的财产虽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事先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事后经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土地局[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精神,故执行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并无不当。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6年1月10日[2005]执他字第15号)“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过硬砀山葡萄酒罐头工业公司、安徽省砀山果园场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与答复》(裴莹硕),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601/1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