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一方对外转让出资,未经审批的,应无效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未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的,应认定为无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出资责任|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丨中外合资企业案情简介:1987年,实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约定投资公司投入酒店200万美元,占实业公司拥有酒店股份的20%,并长期按出资比例享受分红。2001年,另案法院执行冻结实业公司出资额400万美元时,投资公司作为案外人以其中200万美元系建设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以投资公司投入注册资金来源不影响其作为股东身份为由驳回执行异议。2003年,投资公司以投资入股纠纷起诉实业公司,但法院以投资公司仅向第三人酒店主张确认之诉,而对唯一被告的实业公司无具体诉请为由予以驳回。2005年,投资公司起诉实业公司,要求确认投资入股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实际投入的入股款及利息。法院认为:①案涉投资入股协议未经审批机构批准,依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规定,应认定本案投资入股协议无效。实业公司和投资公司对此均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②投资公司基于其与实业公司所签前述协议,向酒店支付了转让款,实业公司收到该款后为投资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明知其系投资公司受让实业公司部分出资额入股款并实际使用了该笔款项,其实际占有、使用该笔款项无法律依据。酒店由于长期经营效益不佳,投资公司亦曾派人以董事名义参与了部分管理工作,但未取得收益回报。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实业公司、酒店应共同返还投资公司入股款,并偿付其利息损失70%,投资公司对该款项利息损失30%承担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5号“某投资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飞天工贸总公司、飞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宪森、殷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V3-2011: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