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整体转让,不因所涉房地产转让未审批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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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房地产项目及权益整体转让后,转让人以项目所涉房产、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审批而主张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项目转让|国有资产案情简介:1999年,医科大学就其所有的开发项目整体转让与投资公司达成协议。2007年,项目所涉划拨土地和房产实施拆迁。医科大学以房地产系国有资产未经国资部门审批为由,主张项目转让无效。法院认为:①案涉转让协议标的物为项目整体及其权益,其中所涉房产、土地使用权系项目整体转让内容不可分割部分。虽然项目所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即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可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使协议效力得到补正,但因涉案地块已经拆迁,项目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益在政府实施拆迁后已转化为拆迁补偿权益,且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拆迁补偿款系按划拨而非出让标准作价计付,故在起诉前不仅已丧失了继续进行审批的实物基础与客观条件,且对于履行合同而言亦无必要,转让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过户义务及相应权益的享有,已转化为相应拆迁补偿款给付义务及其权益享有。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其与投资公司所签拆迁补偿协议表明,其对双方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行为亦不否定。此外,项目转让协议已签订十余年,项目转让作为一个整体,除所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未办理审批过户手续外,其他部分均已履行完毕并投入生产,在目前所涉地块已拆迁情况下,认定转让协议无效难以将协议中权利义务恢复至未签订时的状态,亦不利于对正常交易秩序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维护,故应认定转让协议有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6号“某大学与某投资公司等转让合同纠纷案”,见《项目转让合同中拆迁补偿权益的享有及审批过户手续责任的承担——中国医科大学与鞍山胜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科大学科技开发公司及辽宁纳可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V8-20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