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有资产,未经依法评估和审批,合同应无效
——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转让国有资产应依法评估,并接受国资部门管理和监督规定,转让合同无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审批|未经评估|国有资产转让案情简介:1999年10月,王某以食品厂名义出售国有性质的房产予白某并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国资局作为原告、检察院作为监诉机关,以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和审批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国资局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权代表国家这一特殊主体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和所有权,故其对国有资产流失负有制止和挽回损失职责,依法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监诉机关作为法律授权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行政执法机关职能活动是否合法,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为是否守法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其介入本案调查和诉讼,正是其依法行使检察权具体司法活动。②根据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交易国有资产未经评估,具有规避法律、法规主观过错和确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事实,应认定国资局诉讼理由成立。被告就国有资产进行交易,虽经其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评估,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依《合同法》规定,判决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河南夏邑法院(2000)夏经一初字第579号“某国资局与某购销站等国有资产流失案”,见《夏邑县国资局诉食品站向个人转让国有资产未经报批和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案》(张永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3/41:318);另见《夏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诉夏邑县食品公司骆集乡购销站等国有资产流失案》(牛延强),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