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属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系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协议无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评估|管理性规定|执行|房屋案情简介:2006年,生效判决认定煤炭公司应赔付陈某等538万余元。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煤炭公司将其800平方米商业面积抵扣前述债务。嗣后,煤炭公司的债权人以该抵扣行为系转让国有资产,未经评估且未经国资部门同意为由,主张无效。法院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煤炭公司与陈某等之间的债务抵扣协议虽未依前述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影响其效力,判决确认抵扣行为有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9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代位权纠纷案”,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兴宁市华侨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嘉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凯集团有限公司、陈方养、广东煤炭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代位权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V8-2013: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