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受托结账,却签约减免款项,所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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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受托办理结账事宜的代理人在未获授权签约情况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签合同应无效,对委托人无法律约束力。标签:恶意串通|主观恶意|委托合同|越权代理案情简介:2000年,策划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周某持策划公司授权办理“代理费结账事宜”委托书,与房产公司签订15万元代理费减免至5万元的中介费协议。周某领款5万元后潜逃。策划公司诉请房产公司支付15万元代理费。法院认为:①策划公司与房产公司所签代理售房合同及提成款协议有效。策划公司出具给周某委托书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对代理费进行结账,策划公司并未授予周某有签订合同权利,且周某签订合同后,又未获得策划公司追认,从房产公司与策划代理人周某签订中介费协议前后行为来看,协议签订人双方带有明显的恶意串通性质,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中介费协议为无效,对策划公司、房产公司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②周某系持策划公司签发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向房产公司催收欠款,则周某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即策划公司发生效力。房产公司在支付部分欠款后,对余下10万元提成款一直拖欠不付,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策划公司未收到房产公司支付给周某的5万元提成款,对这5万元,策划公司可另行向责任人追偿。判决房产公司偿还策划公司提成款10万元及延付利息。案例索引:湖南株洲中院(2000)株中民终字第369号“某策划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见《株洲市世纪之星策划有限公司诉株洲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案(拖欠房屋销售代理提成款)》(麦丽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