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交易价不及市场价百分之七十,属不合理低价
——约定的转让价格达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标签:恶意串通|明显低价|实际交易价|市场价格案情简介:2008年,生效判决认定乐某2006年欠王某借款15万元应予偿还。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王某得知2007年乐某将名下市场价为113万余元的房产以62万元转让给其姐,遂诉请撤销。法院认为: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售房予其姐,致另案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作为债权人的王某造成了损害、且司法评估认定该房屋出卖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两者之间差异明显、乐某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在实施买卖行为时不可能不了解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与乐某系姐妹关系,也不可能不知道双方之间的买卖系非正常情况下的买卖,故可认定乐某姐知道乐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判决撤销乐某房屋转让行为。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1103号“王某诉乐某等撤销权纠纷案”,见《王剑平诉乐雯敏、乐洁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刘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4/74: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