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事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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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债务人转让财产收益不符合所有人对同类财产一般认知的,应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人可诉请撤销。标签:恶意串通|明显低价|事前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情简介:2013年,张某驾驶车辆过程中,撞伤黄某。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黄某损失16万余元。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即17亩承包地经营权已于2012年转包给亲戚许某种植,当地一般转包价每亩800元、转包期限为3到5年,张某与许某称双方协议确定为10年,每亩单价10年不变均为400元,且一次性收取了转让款。2015年,黄某诉请撤销张某与许某所签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法院认为:①张某虽在撞伤黄某之前已将农田转包给许某种植,但转包价格与当时当地土地转让价格在800元左右相比明显偏低达不到70%。现实中,本地农户土地转包期限一般为3到5年,即便转包期限超出5年,但转包价格为不定死。张某将17亩农田经营权以每亩每年400元转包给许某,属明显低价转让财产。②张某应明知农田转包价格会越来越高,且又不急于还债或需要资金,根本不需要将17亩农田一次性转包10年且价格不变。加之,张某与许某又是亲戚关系可随时对承包期限等作调整或倒签转包合同。张某明显低价长期转包可供法院执行的承包地经营权,有规避法院执行嫌疑。判决撤销张某与许某所签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2016)苏08民终1623号“芦某与张某等撤销权纠纷案”,见《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司法认定——江苏金湖法院判决芦志銮等诉张锦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撤销权纠纷案》(邱永安),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9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