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真实房价,以超低价购房的,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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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买房人利用信息掌握不对称,违背合同交易中诚信原则,以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的,应认定为显失公平。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诚实信用案情简介:2004年,美国公民盖某花150万余元购买商品房后委托霍某代为出租该房。2009年10月,盖某通过与霍某邮件得知租赁市场不乐观后,犹豫是否卖房,霍某在未告知真实房价情况下,以20万美元即130万元人民币购买该房并预付4万美元定金。2010年10月,霍某与盖某授权的范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此时该房价值400万余元。2011年,盖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与霍某所签购房合同。法院认为:①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本案中,盖某出售给霍某房屋价格为132万元,而该房屋在2010年10月市场价值为400万余元,之间相差270万余元,霍某主张双方合同形成时间为2009年10月,但此一年之间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并未出现较大波动,故132万元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值。仅从价格上看,该合同明显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②该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主要应考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盖某对于合同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情况是否知晓,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以及对方缺乏经验情形。据查明情况看,盖 某系美国公民,长期在美国生活,其对于涉案房屋出租管理系委托霍某进行,其对于涉案房屋相关信息也主要来自于霍某陈述。从双方邮件往来看,盖某决定出售房屋的背景认识是租赁市场并不乐观,大量高档公寓建成,房地产市场已成买方市场。其在提出不低于20万美元售价时、明确向霍某询问价格是否合适并对价格下降提出了疑问。而霍某在回复表示愿意以20万美元购买房屋同时并未向盖某披露涉案房屋价格真实情况,而是继续表示房地产市场不乐观、故霍某于此利用了双方在信息掌握上不对称、属于利用盖某对北京房地产市场缺乏了解以及其信息掌握主要来源于霍某介绍的劣势地位,明显违背了合同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故涉案合同构成显失公平。判决撤销盖某与霍某于2010年10月就涉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4783号“霍文红与James Andrew Gass(盖世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李馨),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