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诉资和信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057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孟某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资和信公司
【基本案情)
孟某于2008年7月24日入职资和信公司,担任空调工,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 同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双方因续签问题发生 纠纷。
资和信公司主张2018年8月20日向孟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约意向函》; 10月31日向孟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内容大致为资和信公司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要求其两日内办理续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11月7日向孟某发出 《告知函》,载明拒绝孟某提出的提高薪资待遇、限定岗位工作内容的要求,关于 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公司人力资源部于10月31日以短信形式通知其两日内办理 续签手续,因逾期视为孟某自动放弃续签,双方劳动合同于9月30日终止,并 告知孟某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并领取剩余工资。孟某认 可收到《劳动合同到期续约意向函》《告知函》,但表示没有收到短信,其主张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93
已向资和信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资和信公司表示只能续签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且10月19日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不再对其开放考勤,并拒 绝让其进入办公区。资和信公司表示系孟某10月19日后未再出勤,公司不再安 排排班并无过错。资和信公司支付孟某的工资至9月25日。孟某2018年尚余未 休年休假9天。
孟某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拟通过之前发放年终奖的记录证明资和信公司尚未支 付2018年年终奖,资和信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无任何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用人 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2018年11月19日,孟某以资和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资和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 系赔偿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18年年终奖、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2019 年2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了有关孟某养老保险补偿、未休年休假工 资、2018年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的仲裁请求,驳回孟某的其他 仲裁请求。资和信公司与孟某均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2.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年 终奖。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孟某主张系资和信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资和 信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7日的《告知函》载明因孟某逾期未办理续签视为劳动 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在庭审中又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2018年11月孟某 ·人职新公司解除。鉴于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就解除原因各执一词,且 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视为由资和信公司提出并与孟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关系。现经释明,孟某坚持要求资和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 持。孟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350元。资和信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工资 表显示孟某2018年6月以后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数额亦为4350元。孟某于2018
9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正常提供劳动,资和信公司同意支付该期间的工 资4077.2元,经核算该金额不低于孟某此期间应得的工资数额,本院对此不持异 议。双方均认可孟某仍余9天年休假未休,故资和信公司应支付孟某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57.87元。孟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 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故对其要求资和信公司支付其2018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孟某于庭审中表示,不再要求资和信公司支付其2008年7月至2011年6 月养老保险补偿3025.67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资和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孟某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 10月19日工资4077.2元;
二 、资和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孟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 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757.87元;
三 、资和信公司无需支付孟某2008年7月至2011 年6月养老保险补偿 3025.67元;
四 、资和信公司无需支付孟某2018年年终奖3625元;
五 、资和信公司无需支付孟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776.48元; 六 、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资和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未有 证据显示孟某与资和信公司已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具体标准达成约定,一审法院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判决资和信公司无需支付孟某2018年年终奖并无不当。 一 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并无不当。鉴于 一审审理期间孟某明确表示坚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判决驳 回其该项诉求正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95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问题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矛盾,最终导致劳动关 系解除的典型案例。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 为。劳动者一方主张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与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直接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与劳 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是法律为维护劳动关系长期与稳定,对用 人单位科加的强制缔约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强制缔约义务,只同意与劳动者签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相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 改正。但该拒绝行为不宜等同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两 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持积极 态度,若执意将该行为解读为解除劳动合同,未免是对用人单位意思的误读。即使 双方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于双方权益均无影响;如 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生了违法解除行为,亦不会影响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的计 算;劳动合同再次到期后,基于法律的该条规定,劳动者依然享有再次要求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既无必要也不应当将用人单位只同意与符合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解释为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的行为。
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要依据解除的提出方、提出时间、提出理由等具体情形作 出判断。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然解除,但就解除的提出方 及原因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充分证据。在解除情形已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可视为 由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签订固定与无固定劳动关系频发争议,往往是因 为双方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正确的认识。部分劳动者将之视为“铁饭碗”, 一旦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便认为单位有意将自己炒掉,愤然拒绝出勤;而部分用人 单位将之视为枷锁,认为对己方毫无用处。前者忽略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依然享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后者则忽略了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带给劳动者的归属感所能对单位长远发展的益处,以及拒绝签订后可能带
9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来的消极后果。因而,加强双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有利于双方均采取 更加理性的态度化解在无固定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的纠纷。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