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标的物市场价格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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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转让合同一方以其对合同标的物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或判断失误,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应不予支持。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商业风险|标的物数量|标的物价格案情简介:2006年,贸易公司迫于银行抵押贷款到期压力,经委托评估考察后,对800余亩桉树林木采伐权转让与刘某签订合同。2007年,贸易公司以林木实际7立方米/亩平均出材量高于预估的3立方米/亩、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合同。刘某反诉违约损害赔偿。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②本案中,案涉采伐合同明确约定转让林木采伐是以亩为单位计算转让价格。按交易习惯,对林木转让价格,既基于市场供求关系,亦包含林地木材出材量。这样,双方协商时自然会对木材销售市场、砍伐成本和出材量等作估算,在出材量上,实 际出材量与估算出材量肯定有差异,贸易公司自行委托与诉讼中委托相关机构所作评估结论明显存在差异就是说明。出材量判断错误实际就是交易风险中的一个因素,在以亩为单位计算价格进行交易中,双方均要承担对林木出材量的判断错误风险,在协商交易价格时,各自均对林木出材量有一个量值期望,期望所依赖的出材量情况是否出现系由各自来判断,出现与自己判断不符的错误,就应承担错误风险。市场经济规律必然是买卖双方在价格上存在利益冲突,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业活动本质,贸易公司在协商转让林木时不存在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错误认识,其主张的错误认识实际是对合同标的物市场价格看法、作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他们根据合同付出或得到低于或高于其价格的风险,否则商业信心将会被影响,交易安全无法保障,故贸易公司主张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③贸易公司作为争议林木种植人,其自身对林木生长、出材量、市场价格和销售经营等有了解的经验优势,贸易公司贷款到期,银行催还到期贷款本为正常,本案争议林木已抵押给银行,如贸易公司无能力归还贷款,银行即使要依抵押权实现贷款债权,亦要由抵押林木买卖来实现。事实上,在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解押林木出卖时,银行亦是要求所得款用于归还贷款而同意撤押,并未造成贸易公司紧迫需要出卖林木,故贸易公司提出其因没有经验,对方趁其紧迫需要,利用优势,使双方所签合同显失公平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贸易公司原因采伐权转让合同履行受阻,构成违约,判决驳回贸易公司诉请,贸易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案例索引:广西高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85号“某贸易公司与刘某撤销权纠纷案”,见《凭祥市雄鹏贸易有限公司诉刘思荣合同撤销权案(重大误解)》(董坚),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