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董买卖,产生误判的,一般不属重大误解
——文物、古董等特殊商品买卖双方对该类物品年代、材质等产生误判,不属于重大误解,但双方明确承诺内容除外。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文物古董|特殊商品案情简介:2011年,民间收藏家胡某在路某家看中铜佛像和观音佛像,协商后分别以70万元和60万元价格买下并出具欠条。后胡某以鉴定显示为现代仿品、观音非双方明确的碧玉而系大理石材质为由反悔。法院认为:①交易习惯是合同纠纷中判断误解是否重大的重要参考。文物、古董、字画、艺术品及宝石原石等属特殊商品,历史形成并传袭至今的民间交易规则为:物品的年代、材质、工艺等并非合同可以穷尽明确内容,主要由买卖双方通过对实物查看进行判断,无法达至绝对保真,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原则成交。②本案中,路某、胡某均系民间收藏爱好者,交易的四尊佛像属艺术品范畴,其制作年代及品质等并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或专家鉴定,即使鉴定,亦非绝对,故双方均应明知佛像制作年代及内在品质等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该类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交易中,双方系实物交易,作为出让者的路某,法律要求其不得欺诈、诈骗,而无须、亦不可能对商品产地、性能、质地、年代等作详细而确切说明,客观上路某对商品认识程度亦仅是凭借其自身认知能力予以鉴别,并无权威结论。路某出让行为及报价应是基于其本人对标的物品质认识,并承担相应风险。同理,作为买受者的胡某在交易时亦应凭借自身积累的知识,通过对实物鉴赏从而得出自己的评判结论,并承担相应风险。诉争该类商品主要是用于装饰、鉴赏,满足收藏者精神层面某种需求,而不像粮食布匹之类日用品那样重在其物质消费价值,其交易价格往往是由收藏者或交易者个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或喜好程度并同时参考市场认可度决定的,该类物品并无国家或行业指导价,不能以交易价格推断出双方订立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交易中,双方均应持谨慎交易态度,对于买受者的胡某而言,其应凭借自身认知能力,或采取向他人咨询、请教等方式,通过对实物的鉴赏分析,从而判断标的物内在品质并决定是否交易,除非能证明作为出让者的路某对标的物制作年代、品质等明知而作出虚假介绍、引导或承诺,否则法院实不能判令路某承担对标的物的保真责任,因标的物之于路某而言亦系市场流转中的过手之物。当然,有证据证明卖方明知而骗取钱财,其应由刑法规制,则另当别论。③本案中,因诉争铜佛像系双方实物交易,胡某对其所买佛像品质应有清楚认知,路某并未对佛像制作年代作出介绍及承诺,故相应交易风险应由胡某自行承担。既长知识,亦交学费,实属必然,故胡某反诉主张其在订立合同时对铜佛像制作年代产生了重大误解的诉请不成立。④观音佛像制作年代争议同前述铜佛像情形相同。关于材质争议,双方在交易之初,观音佛像称呼及欠条中载明名称均系碧玉材质。现经鉴定,观音佛像材质主要部分是大理石岩基,且鉴定报告书明确表述,石佛像有现代做旧痕迹,为现代仿品。鉴定过程亦足以说明佛像材质肉眼很难分辨,不论路某是否故意欺诈,但其系作为碧玉材质的工艺品售出且明示于胡某,而此点与价格具有重大关联且为卖方明确承诺,直接关系当事人订约目的及重大利益、故应认定胡某在订立合同时对碧玉观音佛像材质误解属于重大误解。判决胡某给付所欠路某铜佛像货款50万元,撤销双方关于观音佛像部分合同。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白下区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2694号“路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路鲜芳诉胡德敏特定物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5/2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