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签署分家单,可依法予以撤销
——当事人签写分家单时不知晓有无继承权及自己依法应得份额,且缺乏对遗产处分的表述,应属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分家协议|协议效力案情简介:2009年,张某与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1年,张某认购回迁房。随后,与张子签订分家单,载明“对父母原有的涉及整村搬迁改造的房产”进行分割,约定张某留6万元后,全部房产及补偿款归张子,张某由长子赡养。2012年,张某以受胁迫、重大误解签订分家单为由诉请撤销。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②案涉分家单中写明系“对父母原有的涉及整村搬迁改造的房产”进行分割,据此,张某、张子在签写分家单时均认可案涉宅院原系张某夫妇房产。张某之妻去世后,其房屋份额应由张某及其子继承,故案涉宅院在张某妻去世后、未作遗产处理前应为张某与张子共有财产。因张某在签写分家单时并不知晓是否 有继承权及自己依法应得份额,且分家单中无对张某之妻遗产处分的表述,属于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从分家单对财产分配内容来看,张子既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又取得购买回迁楼房权利,其所取得利益明显多于张某,分家单对财产分配显失公平。判决撤销诉争分家单。案例索引:北京平谷区法院(2011)民初字第5822号“张某与张全某等合同纠纷案”,见《张文元诉张全明等合同纠纷案(分家单能否撤销)》(吕香妮),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