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撤销情形
——调解协议签订后,出现了签订协议时未能预见事实,导致实际损失与约定赔偿额相差过大,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案情简介:2010年,杨某骑摩托车与李某驾驶拖拉机相撞,经村治安主任蔡某出面调解,李某赔偿杨某7500元,“不再追究责任”。2011年、杨某以其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光医药费就花费9000余元为由,诉请撤销调解协议。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本案调解协议具备上述规定的有效要件,故在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协议有效。当事人诉请撤销调解协议,本案案由宜定为人民调解协议纠纷。②在双方请求村治安主任调解之前,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受伤后李某积极施救。在杨某最后出院前1天,由杨某亲友出面邀请能代表村调解委员会的蔡某进行调解,后李某表示接 受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当即履行完毕。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规范、但因约定的给付款7500元与杨某诉请的各项费用或损失数额相差过大,且在杨某出院时未曾预料到会构成10级伤残,故对杨某提出的其对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诉争调解协议。案例索引:湖南常德中院(2012)常民一终字第11号“杨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杨德云诉李春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黄迪松、王修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