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白蚁,出卖人秘而不语,沉默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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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滋生白蚁的事实,该沉默的不告知行为构成欺诈,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标签:合同撤销|欺诈|房屋买卖|瑕疵担保|白蚁|沉默行为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将名下房屋以市场价43万元售予武某。武某支付42万元后得知该房有白蚁,诉请撤销合同。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将房屋存在的重大瑕疵如实告知买方,若隐瞒房屋存在重大瑕疵的事实,则卖方构成欺诈,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②房屋基本功能是居住,而白蚁存在对房屋居住功能会产生严重影响,构成房屋重大瑕疵,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卖房人应将此事实如实告知买房人,但本案陈某未将此事实如实告知武某,且在无明显异常情况存在情况下,武某亦不可能发现诉争房屋内存在白蚁。另一方面,如陈某在订立合同如实告知武某房屋内存在白蚁事实,则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在房屋价格、结构等方面均不存在明显优势情况下,武某不会购买滋生白蚁的房屋、陈某隐瞒行为,使双方订立合同违背武某真实意思、故陈某沉默的不告知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陈某返还武某购房款42万元并赔偿损失8000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2008年12月31日判决“武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武彬诉陈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0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