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能依刑事追赃判决主文获救济的,可另诉
——借款合同所涉款项,未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所得,债权人不能依刑事追赃判决主文获得救济的,只能另行起诉。标签:合同撤销|欺诈|借款合同|刑民交叉|追偿判决主文|犯罪所得案情简介:2001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款900万元。2004年,刑事判决认定实业公司使用童某制作的虚假财务报表、“骗得”银行贷款3.6亿元,其中1.3亿元汇入关联公司为犯罪所得,实业公司、童某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同一法人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分开审理。本案系争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并未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所得,故银行不能依刑事判决中有关追赃的判决主文获得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同时,刑事判决书中多次出现实业公司“骗得”借款3.6亿元等字句,但刑事判决显然区分了罪与非罪,刑事判决查明实业公司使用“骗”的手段获得借款3.6亿元,只认定其中1.3亿余元的相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犯罪,其余部分则不属犯罪。至于其余“骗得”部分,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则应由法院依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依《合同法》有关规定,欺诈属可撤销行为,当事人不请求撤销的,该合同仍属有效合同。本案审理中,银行并未请求法院撤销系争借款合同,且不涉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实业公司取得借款后,逾期归还,应承担归还本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7号“浦发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威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裁判要旨·商事》,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11/11:201)。
